孙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0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54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54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鹏,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08号

指控事实

2019年8月15日0时56分许,被告人孙鹏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青海路西向东行驶至安丘路路口,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9mg/100ml,在送检的孙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mg/100ml。被告人孙鹏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孙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鹏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孙鹏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