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05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民初5963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初5963号
原告:张某,住山东省。
被告:张某某,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5年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原告因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需要治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持借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明确表示不还款。
被告张某某辩称,没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持有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父亲叁万元钱半年以后”,被告张某某在其上签名捺印。被告认可收到3万元借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借原告3万元,且并未偿还本息。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富荣
人民陪审员  张筱萍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程程
书记员于悦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