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9)鲁0203民特30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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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方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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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曲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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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适用程序 |
特别程序 |
申请人诉求、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儿媳妇,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因脑出血后患xxxx症,现其意识不清,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被申请人的父母、丈夫均死亡。其独生子孙某1也因病至无行为能力。为此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其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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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查明事实 |
曲某1系方某1的婆婆。曲某1的父母、丈夫均死亡。其独生子孙某1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曲某1无其他婚姻,无其他子女。曲某1的孙子孙某2(方某1的儿子)同意方某1作为曲某1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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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书意见 |
本院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就被申请人曲志宏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9年10月21日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xx)青精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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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依据与裁判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宣告曲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指定方某1作为曲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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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
审判员 曹佳琳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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