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汇、青岛万城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0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870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8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汇,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万城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昌庆路231号10栋网点13。
法定代表人:孙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强,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军正,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马祥奎,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4层。
负责人:张新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举,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文汇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万城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宜家)及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马祥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文汇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要求发回重审;一、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车辆为小起重吊车,雇主雇佣到小区种树,车辆超大超长,雇主与物业协商后进入,干完活出小区时,车还未完全驶出时道闸突然完全砸下,砸在车辆上,造成双方损失。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在小区干活时,门卫都帮着干,因为物业与上诉人的雇主是朋友,给雇主干活也没必要擅闯。门卫也没有要求登记。雇主与小区物业协商好后才进入的,关于没有登记、擅自通过、制止等都是扭曲事实。3.关于事故责任,闸门打开,门卫帮忙看着,马祥奎驾车正常往外走,在车辆还没有完全走出去时道闸落下,道闸杆瞬间砸下来,车辆如何确保安全通过,门卫才是主要责任,鉴定未通知上诉人,一审法院询问是否重新鉴定时,现场已经破坏,无法重新鉴定。
万城宜家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安华保险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万城宜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李文汇、马祥奎、安华保险赔偿万城宜家维修费15500元、评估费600元,共计16100元;2.诉讼费由李文汇、马祥奎、安华保险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1日,马祥奎驾驶李文汇所有的鲁B×××××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莱西市姜山镇锦绣花园小区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未经登记,擅自通过小区门禁,与小区物业公司安装的自动挡车器发生刮碰,遭到小区保安人员制止后,仍然开车前进,致使小区道闸机损坏,经评估公司评估闸机损失金额为15500元,我公司支付评估费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1日7时40分许,马祥奎驾驶鲁B×××××号重型货车,沿姜山镇锦绣花苑小区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口时,车体与小区物业的自动挡车器刮碰,致挡车器损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及自动挡车器的技术原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万城宜家为莱西市姜山镇锦绣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8月15日,万城宜家从青岛天信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处购买广告道闸机车牌识别系统,支付57706元,并投入锦绣花苑使用。依万城宜家单方委托,2019年4月23日,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NO:LX190403号鉴定结论书,结论为:被鲁B×××××号车所撞的道闸机的损失金额为15500元。万城宜家支付评估费600元。马祥奎、李文汇、安华保险对闸机维修费不认可,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另查明,马祥奎系李文汇雇员。李文汇系肇事车辆鲁B×××××的登记所有人,该车在安华保险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系鲁B×××××号车行驶中与小区物业的自动挡车器刮碰,致挡车器损坏,属于交通事故。关于事故责任,马祥奎驾驶超长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闸机,存在过错;万城宜家的门卫明知超长车辆通过需要人工控制闸机而未予以控制,致使车辆未能完全通过闸机造成事故,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过错度相当,以承担同等责任为宜。鲁B×××××号车辆在安华保险处投保交强险,故对万城宜家的损失,应由安华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马祥奎按50%的比例赔付。因马祥奎系李文汇的雇员,且事故发生在马祥奎工作期间,故对马祥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文汇承担。马祥奎、李文汇、安华保险对评估结论有异议,但均不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放弃。对闸机损失15500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评估费600元系万城宜家为查明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安华保险、李文汇应当予以承担。综上,万城宜家的损失为15500元,由安华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余额13500元,由李文汇赔付6750元(13500元×50%),马祥奎不承担赔偿责任。安华保险关于案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文汇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青岛万城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李文汇赔偿原告青岛万城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750元;三、驳回原告青岛万城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马祥奎的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上诉人上诉和被上诉人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马祥奎驾驶肇事车辆通过涉案闸机出小区门口时,由于自动挡车器的技术原因或操作原因,道闸机杆在该车辆未完全通过时便下落,此时该车辆亦未能及时停车,导致自动挡车器刮碰到肇事车辆从而造成万城宜家财产损害。万城宜家作为自动挡车器的管理者和控制人,既然自动挡车器已起杆让行,应视为万城宜家同意肇事车辆通行,而不论该车辆的车身长短,都应当保证车辆在完全通过后再落杆以避免发生事故。因此,肇事车辆在正常通行过程中道闸机杆下落与该车辆刮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万城宜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马祥奎驾驶肇事车辆未能及时停车系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但马祥奎的过错轻微,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考虑事故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损害后果、机动车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等因素,本院酌定以万城宜家自担95%的责任,李文汇作为马祥奎的雇主承担5%的赔偿责任为宜。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责任比例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经审查,一审法院采纳鉴定评估结论认定万城宜家的经济损失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因此,万城宜家的损失为15500元,由安华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余额13500元,由李文汇赔偿万城宜家675元(13500元×5%)。
综上所述,李文汇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一项、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李文汇赔偿被上诉人青岛万城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7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青岛万城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元、评估费600元,由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87元,由上诉人李文汇负担80元,由被上诉人青岛万城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青岛万城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上诉人李文汇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水清
审判员  鲁 宇
审判员  杨海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吕  菲
书记员   刘云龙
书记员   李  勇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