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莉与青岛三承电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1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710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7105号
原告:李玲莉,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三承电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梁赫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照,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玲莉与被告青岛三承电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承电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玲莉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256元;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玲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李亮,被告三承电装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李玲莉于2010年5月1日到被告三承电装工作,实际工作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未出勤。2018年8月8日三承电装以李玲莉旷工为由经过工会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李玲莉在三承电装工作了8年3个月。
另查明:三承电装的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解除劳动合同,李玲莉签收了三承电装的规章制度。
三承电装提交2018年7月27日的公告,证明因为高温全公司的休假时间。2018年7月28日周六上班(7月30日调休),2018年7月29日休息,7月30日周一休息(7月28日调休),7月31日至8月2日年薪假。2018年8月3日周五休息(8月5日调休),8月4日周六休息,8月5日上班(8月3日调休)。李玲莉对该公告不认可,称,从公告上看不出来三承电装安排李玲莉调休了,因为公告在仲裁阶段未提交,不知道下发的具体时间,也看不出全体员工是否都调休了。正常来说,2018年8月5日是休息日,休息一天也不算是旷工。2018年8月6日至8月7日因为颈椎不好去看病了,和三承电装的小组长请假了,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李玲莉无故于2018年8月5日至8月7日共计3天未上班,被告三承电装依据李玲莉签收的规章制度经过工会同意,解除了与李玲莉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李玲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玲莉要求被告青岛三承电装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256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玲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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