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3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493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49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青岛市黄岛区。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于晓波,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6月1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常某某因白天对王某某表白遭到拒绝,携带绳子和抹布爬窗进入黄岛区XX公司王某某所住的XX宿舍,想以拍裸照的方式迫使王某某答应与其谈对象。王某某惊醒后大声呼救,常某某上前用抹布捂住王某某嘴,并用身体压住王某某不让其挣扎,为制止王某某继续呼救,常某某用被子捂住王某某头部,并用手压着王某某的喉咙部位,致使王某某昏迷。后常某某用绳子将王某某的双手捆绑准备给其拍裸照,发现王某某昏迷又将绳子解开,并对王某某实施急救,王某某苏醒后寻机逃跑,常某某也爬窗逃离现场。次日,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常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常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被告人常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常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常某某辩护人所提常某某系自首、初犯并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常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尹崇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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