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6350号
原告:梁巧丽,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孙锡胜,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保税区。
原告梁巧丽与被告孙锡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巧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锡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巧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共计9250.77元;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劳动合同至2019年6月13日终止,被告拖欠原告四月、五月、六月三个月的工资及未交社保的折现,合计金额9250.77元。于2019年6月13日签署欠条后,却拒不还款,多次协商未果,且态度恶劣,口出脏话侮辱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黄岛区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锡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本院依法进行核实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受雇于被告,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原告称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保。
2、2019年6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梁巧丽四月份社保折现840元,五月份社保折现840元,合计1680元,于2019年6月23日还清。未发五月份工资5000元,六月份社保折现840元,合计5840元,于2019年6月30日发放。未发六月份工资1730.77元,于2019年7月31日发放。上述费用共计9250.77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受雇于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发放工资,根据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等费用共计9250.77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费用。因本案系合同纠纷非侵权纠纷,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及赔礼道歉,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被告孙锡胜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锡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等费用共计9250.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锡胜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孙锡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召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逄锦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