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李某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9-10-17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特271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特271号
申请人:杨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李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杨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1称,被申请人李某1系申请人的母亲。李某1与丈夫杨某2(20xx年xx月xx日死亡)育有我一名子女。李某1的父母均死亡。李某1于六年前查出患痴呆,此后病情不断恶化,目前李某1无行为能力,为此申请鉴定李某1精神状况,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杨某1系李某1儿子。李某1与丈夫杨某2(20xx年xx月xx日死亡)育有杨某1一名子女。李某1的父母均死亡。李某1于几年前患上痴呆,目前状况加重,不能正常沟通,自理。杨某1申请确认李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为监护人。
本院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李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xx)青精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阿尔采木氏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杨某1为李某1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佳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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