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光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17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457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457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暂住地本市崂山区青建尚东区户,户籍地本市黄岛区户。2016年7月1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行政强制措施。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530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同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崂山区劲松八路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2月29日主动到案。

经检验,许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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