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与李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2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7827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7827号
原告:徐艳,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李会江,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黄岛区。
原告徐艳与被告李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艳、被告李会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8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收到借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收到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要求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
李会江辩称,借款本金属实,利息过高,法院依法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依法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徐艳与李会江系同事关系,2018年5月31日,李会江向徐艳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款人李会江于2018年5月31日借徐艳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借款期限一个月”。李会江通过透支徐艳信用卡的方式,以及徐艳转账给李会江部分款项,李会江获得借款40000元,并向徐艳出具收到条一份。之后,李会江偿还部分款项约四五千元,双方均认可偿还的系信用卡的手续费。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了利息,李会江主张约定的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由借条、收到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现被告认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且与其已支付给原告的部分款项相加,也未超过国家限制性利率24%的规定,故对利息部分,可自借款之日即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会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艳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李会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鸣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