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明、徐某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2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刑初125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刑初1256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明,曾用名徐某4,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集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无业。2004年9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某平,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成,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叶,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某,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某,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明、徐某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代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害人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明、徐某叶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叶发现其丈夫丁某某与被害人代某2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代某2产生怨恨。后被告人徐某叶将此事告诉其侄子被告人徐某明,二人策划教训代某1。徐某叶将代某2的住处指给徐某明后,徐某明于2004年3月10日7时许,结伙另一名男子(该身份尚未查明)至代某1家门口,待代某1出门准备下楼时,将代某1劫持到家中,用胶带缠住代某1的眼睛和嘴、用电线捆绑代某1的手脚,用匕首将代某1的双眼刺伤,同时劫取代某1现金人民币2000元,致代某1左眼眼球摘除,右眼视力为0.02-0.05。经鉴定,代某1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明、徐某叶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明、徐某叶法定刑均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被告人徐某明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明抢劫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徐某明称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其不知道怎么回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明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明抢劫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徐某叶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与徐某明预谋不准确,是徐某明回来我就跟他说了这个事,具体罪名由法院依法判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徐某叶没有犯罪故意,并没有教唆徐某明持刀对被害人做出重伤害行为;2、徐某叶没有实施伤害行为;3、本案证实徐某明伤害行为证据均是传来证据,没有人亲眼看到徐某明实施伤害行为;4、被害人辨认笔录也只是辨认徐某明说好像刺伤我双眼的人;5、公诉机关指控徐某叶构成故意伤害罪缺乏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叶发现其丈夫丁某某与被害人代某1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代某1产生怨恨。后被告人徐某叶将此事告诉其侄子被告人徐某明,二人策划教训代某1。徐某明于2004年3月10日7时许,结伙另一名男子(该身份尚未查明)至代某1家门口,待代某1出门准备下楼时,将代某1劫持到家中,用胶带缠住代某1的眼睛和嘴、用电线捆绑代某1的手脚,用匕首将代某1的双眼刺伤,致代某1左眼眼球摘除,右眼视力为0.02-0.05。经鉴定,代某1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被害人代某1双眼损伤构成三级伤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叶家属赔偿被害人代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被害人代某1对被告人徐某叶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案件综合情况等,证实本案是2004年3月10日上午7时40分许,群众报案称有人在家中呼救,后民警出警发现,被害人代某1被人捆绑后将双眼刺瞎并抢劫2000元,2004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调查,被害人代某1与徐某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流产4次,代某1和徐某叶发生过冲突,矛盾较深,且徐某叶多次扬言报复,徐某叶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对徐某叶手机3月份通话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吉林通化手机号136××××9118,该手机号无登记机主信息,于3月3日漫游至青岛,3月10日8点3分仍在青岛,18点30分已在德州,11日7时在沈阳,后返回通化,3月26日停机,经分析该手机持有人为作案嫌疑人。2004年8月民警赶赴通化市调查与该手机号联系频繁的手机号138××××6395持有人郭某,得知吉林通化手机号136××××9118持有人为其前夫徐某明,亦证实徐某明3月份到过青岛,且村民黄某称8月中旬听同村村民刘某玉说徐某明年初回山东老家找亲戚干活时将人捅伤。2018年5月12日民警在青岛市黄岛区将徐某叶抓获,2018年5月11日,民警在浙江省温岭市将徐某明抓获。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对徐某明暂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徐某明冒用徐某4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徐某叶的供述,证实2004年春天的时候,徐某明和他一个东北的对象来我家住几天,在我家住的时候,徐某明问他姑父干什么去了,我告诉他我丈夫丁某一般不回家,在外面有个女的,接着徐某明就问我是否认识那个女的,我说认识,接着他又问我那个女的叫什么名、家是哪儿的、干什么的,我就告诉他,那个女的叫代某1,在胶南商城开了个店,还告诉他店名,我不知道她家住在哪儿。徐某明说踹他顿,我接着说贴她两耳子,解解恨就行,这次说完,徐某明后来就跟他对象走了。后来有一天,徐某明给我打电话说:“叫我揍了,叫我把她眼睛挖了”,我“安”了一声,他接着说别说了,然后他挂了电话。后来我五哥徐某1打电话告诉我徐某明到浙江台州下海了。再就是我五哥徐某1儿子徐某2生小孩,我去看他们,我去五哥徐某1那住着,我和徐某明见面时没有谈他打人的事。有一天我和五哥徐某1说起来徐某明打人的事,徐某1问我当时是怎么回事,我说当时就让徐某明打一下解解恨,我五哥徐某1说确实有点狠,我一听说起来我吓得不让我五哥说了。徐某明给我打电话说把人眼睛挖了,我一听就吓坏了,我就是让他打两下解解恨,没让他去挖人眼睛。
5、被告人徐某明的供述,证实很多年前我和女朋友康某2从吉林到了胶南,我们住在我小姑徐某叶家,我们来胶南的目的是找工作,我们在胶南没找到工作,几天后就走了,后来又来到浙江松门镇住了几天,就回吉林老家。我之所以冒用徐某4的身份证,是因为很多年前在老家跟人打架,他报警了,当地派出所抓我,我就跑到浙江温岭打鱼去了,我害怕被抓。
6、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04年春天农历4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大孙子出生前后,徐某明来温岭投奔我。徐某明让我给他找个在温岭出海的活。过了两三个月的一天,我和徐某明见面,具体在哪里记不清楚了,我俩聊起来徐某明说他来之前他小姑徐某叶找他说他小姑父丁某在外面有女人,那个女的经常给丁某打电话勾搭,制止了好几次也没制止住,徐某叶就找徐某明让他找那个女的出出气,打她一顿吓唬吓唬,徐某明说他就答应了然后找东北老家一个伙计一块去胶南,因为徐某明不知道那个女的住哪儿,徐某叶单独领着徐某明去那个女的住的地方指了指地方,徐某明说后来领着那个伙计去把那个女的好打一顿,还用刀子将那个女的眼睛扎了,为了制造假象给公安机关破案增加难度,还抢了那个的女的一千还是两千块钱。事后,徐某叶给了徐某明三千或者五千当跑路费,我听了后说你做的太狠了,打两下吓唬吓唬就完事了,把人家眼睛扎了做的太狠了。徐某明说去那个女的家里去踹了她两脚,用巴掌打了几下,还用刀子扎眼睛,具体扎了一个还是两个我没仔细问。
徐某明说从东北老家找的那个伙计,徐某明说他也是农村的,光说朋友,说没说名字我也记不住。
过了一段时间,2004年夏天的时候,那时候吃饭在院子里面吃,徐某叶到我家看望我的孙子,吃饭的时候,徐某叶单独和我说,旁边没有别人,说找徐某明去给她出出气,结果徐某明做的太狠了,去把人家眼睛扎了。徐某叶还把那个女的与丁某的关系详细和我说了,徐某叶说那个女的经常往家里打电话找丁某,然后她就找徐某明教训教训那个女的,她还告诉了徐某明那个女的具体位置,领着徐某明去看那个地方,徐某明教训那个女的那天徐某叶没去现场。徐某叶说给徐某明三千还是五千,具体什么时间给的我就不知道了,徐某叶说目的就是教训教训那个女的,没想到徐某明能扎了对方的眼睛。
前天晚上徐某2告诉我徐某明被抓走后,我怀疑他被抓还是因为当年徐某叶找他教训那个女的事,我就给徐某叶打了电话,想让徐某叶出去躲躲,徐某叶说躲什么,不打算躲了,第二天徐某叶也被抓了。
7、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明是2004年过了年来的浙江松门,因为当时我大儿子刚出生不长时间,我当时在家带孩子,他来了后我公公徐某1给他找了出海的活。刚开始我不知道他是为什么来,以为他来找工作,他平时基本不回家,一直在这边待着,我感觉他好像有事。后来2014年徐某明出海把人打了,被海警处理了。当时徐某2跟我说了,他说徐某明很多年以前在山东青岛那边也把人打了,就是因为这件事他才来松门镇躲着,具体其他事徐某2也再没有跟我说。徐某明在这边一直使用徐某4的身份证,对外称徐某4。
2004年夏天的时候,也就是徐某明来了之后,过了几个月,徐某叶就来了,她就来过这一次,当时她在家里住了三四天,期间徐某明也过来了,他们一起在我家里吃饭。
8、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我大儿子是2004年阴历四月初十出生的,徐某明是在我儿子出生前一段时间来的松门镇,他当时是投奔我父亲的。徐某明在松门镇这边海上打鱼,休渔期干零活。2004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楚了,当时徐某明已经来松门镇一段时间了,有一次我开车送货,他没事干,在我车上。我拉着他,在车上我们俩就是闲聊,徐某明说我们小姑(徐某叶)被一个胶南女的欺负了,他说那个女的和小姑父是情人关系,那个女的经常给小姑打电话,让小姑和小姑父离婚。我小姑就给徐某明打电话了,说让徐某明打这个女的一顿,给她出出气。后来徐某明就从吉林老家叫了一个伙计到了胶南,我小姑告诉他那个女的信息,具体是告诉那个女的住处还是工作单位我记不清楚徐某明怎么说的了,他们还跟踪了那个女的一段时间,后来就去了那个女的家里,他们俩打了那个女的几下,徐某明还拿刀戳了那个女的眼睛,把那个女的戳瞎了,后来还从那个女的家里拿了一点钱,让公安认为是抢劫,这件事后他就来松门躲着了,这些事都是徐某明跟我说的,我能想起来的就这么多了。徐某明和我说过吉林老家伙计的名字,但是我想不起来了,他家好像是吉林省集安市原腰营乡或者财源镇的人,听徐某明说是无业游民,其他情况不清楚。我知道这件事后,还跟我父亲说过,我父亲说徐某明太狠了。2014年徐某明出海把人打了,被海警抓了,当时我在家里,我父亲和妻子都在家,我跟我父亲还讨论过这件事,我们当时说别再把以前在胶南的事再翻出来,我妻子听没听到我不清楚,我没想着跟她说徐某明的事。2014年徐某明打架最后赔了对方四万块钱放出来了。他女朋友拿了2万,徐某明亲大哥徐某波拿了一万,我还给徐某叶打电话,感觉徐某明当时在胶南出事是因为我小姑,我就找她了,我跟她说徐某明又跟人打架,把人打坏了,需要赔钱,我小姑说怎么又出事,还说别把之前的事弄出来,后来徐某叶给我打卡上1万块钱。
2004年徐某明来松门镇后,又过了几个月,徐某叶也来了,她来我家看了看孩子,住了两三天,期间徐某明也来我家,我们还一起吃饭了,她当时来说是看孩子,具体我也不清楚。徐某明这几年一直用徐某4的身份,徐某4期间也来过松门,说徐某明把他身份证拿走了,具体什么时间我不知道。
徐某明被抓后,我给我父亲徐某1打电话了。
9、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其房子出租给了一个叫徐某4的。
10、证人钟某、贾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明被抓获的情况。
11、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从我记事起,徐某明就不在家,我基本没见过他,只是在沈阳见过一次,后来我到松门打工的时候我去找他见了个面,见了面我和他基本不太说话,我也没问他为什么不回家。
1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我是1999年认识代某1,后来发展成情人关系,我和她分手前给她买了套房子,还给了她10万块钱,2004年代某1被人扎伤了双眼。当时代某1让我离婚,和她结婚,我没有明确答复,代某1等不了那么长时间,就打电话到我家,跟我老婆谈判,逼我老婆离婚,我老婆才真正知道这个事。徐某叶知道后非常生气,整天和我打架,对代某1恨得咬牙切齿。她和代某1在饭店里谈判了一次,后来我和代某1就收敛了,但是两人还是偷偷联系。有一次在我老房子,我和代某1发生性关系被我老婆捉住了,代某1和徐某叶打了起来。去年徐某叶亲口对我说,如果代某1再和我在一起的话,她就要和代某1同归于尽,再不行的话,她说他那些哥哥不会放过代某1,找人把她教训教训,意思是打代某1。案发后警察多次找徐某叶调查,刚开始我也怀疑是徐某叶干的,后来多次调查后,没说是徐某叶干的,我也就没再怀疑。2003年非典之前,徐某明领着女朋友来过我家住了几天,这是我唯一见过徐某明。徐某叶说过徐某明在浙江出海打鱼,徐某1的孙子出生后,徐某叶自己到浙江看过徐某1的孙子。
13、证人徐某4的证言,证实大约十三、四年前的时候,有一次徐某明给我打电话说他到沈阳要找我玩,他在沈阳待了三四天,那时候徐某明孩子也在沈阳,他第一次来沈阳的时候,他跟我说从胶南过来,因为我父亲也在胶南,有一次我和他吃饭的时候,他跟我说他在胶南跟别人打架了到沈阳待两天,我还问什么事,他只是说没啥事,也没告诉我因为什么事。一年后徐某明就到浙江打鱼去了,他从沈阳走后,有一次我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身份证找不到了,我以为身份证丢了,就又到派出所办理了新身份证。过了好几年,我和我五叔家孩子徐某2打电话唠嗑时,徐某2跟我说过一句徐某明在浙江用着我的身份证,我才知道徐某明在浙江用我的身份证,我觉得我又办理了新身份证,那个旧身份证不能用了,我就没找徐某明问。
1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徐某明2003年年底离婚,2004年3月份的时候,徐某明给我打电话说他到胶南他姑家去了,他还说他原来的电话不用了,还跟我说我的电话也不让我用了。2004年的时候,我经常在头道镇南沟村的小卖部打牌,打牌的时候很多人都说徐某明在山东犯事跑路了。
15、证人康某1的证言,证实我女儿康某2和徐某明处过对象,大约十多年前,我女儿康某2和徐某明处对象,跟着徐某明去了趟山东,当时我很生气,因为徐某明已经有两个孩子,年纪还大很多,我坚决反对他们处对象,后来俩人就散了。后来我到村里小卖部打牌的时候听村民说,徐某明在山东帮他亲戚办个事犯了事就跑路了,他跑路后我就没见过他。
16、证人康某2的证言,证实我记得是2003年春天的时候,我和徐某明去过胶南,当时我们俩处对象,我父母不同意,我就偷偷跟着他从家里走了。我们到了徐某明小姑家住了二三天,后来我们又去浙江找他一个亲戚住了十多天,徐某明一直拿着我手机,我没法跟家人联系,后来我用他亲戚电话跟我家人联系,我家人必须让我回去,我就回去了。后来,听村里村民说徐某明在山东帮着他小姑把他小姑父的情人打了,后因为犯了事跑路了,后来就没有联系了。
1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听同村村民刘超玉说徐某明在山东帮亲戚干活,还把人给捅伤了,现在不敢回村了。
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一级。
19、被害人代某1的陈述,证实2004年3月10日早晨,我去上班,我打开门出来,刚把门锁好,正准备往下走的时候,一个胖的男的往下跑,后那个男的从后面抱着我,用手掐着我脖子说不准说话,我就问他干什么,他说不准说话快点上去,你再说话就杀了你,然后带着我上了二楼,叫我开门,我刚准备开门的时候,又出来一个瘦的男的。我打开门后,他们把我带进去,我看那个胖的有点面熟,就对他说大哥,我看见你有点面熟,有什么事说什么事。那个胖的说不准吱声,然后其中一个拿出黄色胶布把我嘴缠起来,然后又把我的眼缠起来,绑好以后,好像是那个胖子说把我的手绑起来,然后他们用我家饮水机上电线把我双手绑在背后,后来他们用什么东西把我腿也绑了起来,然后把我放在床上,其中一个问我,钱在哪儿,我刚开始说没有钱,然后他们又说快点说,不然就杀了我,我就说你们要钱就好,我皮包里还有2000块钱,他们就拿着我的包,把里面的钱拿着,然后我听见一个人好像在用刀子割布的声音,好像还在找什么东西,后来他们走的时候,一个人用刀子把我的左眼刺伤了,然后又把我右眼刺伤了,后来他们就走了。我的双眼是被他们用刀子扎伤的,是一把水果刀,10来公分长,刚开始是那个胖子拿着,我觉得他们不是为了钱,他们好像是为了报复我,因为当时我的手机还挂在脖子上,他们没有要,我觉得这事与丁某的老婆有关。
20、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后,指着徐某明的照片说,这个人好像是刺伤我双眼的嫌疑人。
21、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代某1的伤情构成三级伤残。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明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叶没有犯罪故意,并没有教唆徐某明持刀对被害人做出重伤害行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叶教唆被告人徐某明伤害他人,但徐某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被害人超出了被告人徐某叶的教唆范围,徐某叶应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后果承担责任,但不应因此将被告人徐某叶法定刑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故被告人徐某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被告人徐某明所提被告人徐某明称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和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被告人徐某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叶赔偿被害人代某1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代某1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12日起至2033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旭晶
审判员  王德成
审判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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