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56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7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7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3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至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黄岛院区B座4楼眼科门诊走廊位置,趁被害人潘某在躺椅上睡觉之机,盗窃潘某放在身旁的玫瑰金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3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潘超人民币30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栾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