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3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630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63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王台西村490号。2009年5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原胶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十二日并处罚款八百元;2012年6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37号

指控事实

2019年8月 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xxxx号黑色大众牌轿车,从黄岛区博雅KTV门口沿王台路、台东路、台中路行驶到王台派出所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7 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有前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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