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3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561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56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春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驾驶鲁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昆仑山北路山海家居门口与山海家居的保安发生纠纷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兰某某有饮酒嫌疑,该被告人兰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试测,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被告人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乙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民警于2019年7月18日下午电话通知兰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兰某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兰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大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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