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5962号
原告:青岛影响力青少年书画院,住所地青岛市宁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京栋,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系原告单位教师。
被告:青岛爱婴堡孕婴童用品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宁夏路2号甲。
法定代表人:段鹏,经理。
原告青岛影响力青少年书画院(以下简称青少年书画院)与被告青岛爱婴堡孕婴童用品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婴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少年书画院的法定代表人赵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京栋与被告爱婴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少年书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诺给原告因装修免费用房一个月,但久拖不决,应赔付原告一个月产生的房租7333元整;2、因被告提前终止合同,应按合同条款赔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3、被告应退回5月5日至8月7日93天房租22732元;4、被告应退回3个月水费270元;5、被告应退回押金65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表示将另行主张。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历次合同中多次违约,并毫不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在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7日的合同中,被告不负责任,只口头向所有租户声明2019年6月底提前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装修、租金等多方面的严重损失。为此,原告决心起诉,以严明的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尊严,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爱婴堡公司辩称,原告未能遵守诚信原则并未能履行双方租赁合同,并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手机信息向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终止合同于2019年6月24日自行提前撤离租赁场地,理由是原告自己单方面发展原因,并非其他原因。被告从未同意原告终止合同,并在后期沟通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19年5月中旬,原告大量撤离私人物品离开被告处,门头拆除。因原告房租已交纳至2019年8月,被告无权干涉其搬运私人物品行为,后期发现原告在距离被告700米处新设校区。原告全部主张均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爱婴堡1楼大门对面(瑞珍跆拳道旁)面积约28平方米,与进大门右手边(舞蹈教室旁)面积约150平方米的房屋,租给原告作为书画培训使用,租期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7日。租金年付,租金为固定每年88000元。甲方(被告)不得在乙方(原告)租赁期内提高房租或让乙方搬迁,若违约赔偿乙方装修费用第一年30000元、第二年20000元、第三年10000元。乙方自装电表,甲方按每度1.7元收费,按月实缴。水费每年1100元,每月乙方应按时缴清电费。合同终止日,乙方应结清所有费用,否则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如无任何违约与未结清费用,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第一年的租金、水费,并缴纳了6500元的保证金,被告也将房屋交由原告使用。
2019年3月21日,原告单位的执行校长高云龙通过手机信息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段鹏提出于2019年6月24日前搬离爱婴堡,后又于4月16日提出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表示同意。
原告缴纳租金至2019年8月14日,按每月90元的标准缴纳水费至2019年8月7日。
2019年5月份,原告因听到其他商户说所有商户将于2019年6月底全部撤离商场而自行撤离了租赁房屋。被告则表示原告于2019年5月中旬搬离涉案租赁房屋,其于2019年8月底知道原告撤离了租赁房屋。
原告尚有2019年3、4月份电费735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自行撤离租赁房屋,且未与被告进行交接,其要求被告退还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租金22732元,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认可原告于2019年5月中旬撤离房屋,而原告已按每月90元的固定标准交纳水费至2019年8月7日,故被告应退还原告2个月水费180元。根据合同约定,在原告结清所有费用后,保证金应返还给原告,故在扣除735元电费后,剩余的5765元保证金被告应予以退还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爱婴堡孕婴童用品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青岛影响力青少年书画院水费180元;
被告青岛爱婴堡孕婴童用品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青岛影响力青少年书画院保证金5765元;
驳回原告青岛影响力青少年书画院要求退还租金22732元及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承担546.5元、被告承担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