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7138号
原告:谭某1,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旭,即墨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其虎(系江某之子),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谭其虎,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谭某1与被告江某、谭其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旭、被告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谭其虎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补偿协议编号2009694)由谭某1全额继承谭长胜名下该房屋的全部份额;2.诉讼费用由江某、谭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谭正海与李梅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谭长密、谭长胜、谭某1。谭长胜一直未婚,谭长密与江某结婚,婚后于1981年8月22日生育谭某2。谭正海于1998年2月18日去世,李梅于2000年8月4日去世,谭长密于2014年12月31日去世,谭长胜于2019年3月8日经法院宣告死亡。谭正海与李梅生前留有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大同村马神庙街9号内2号房屋一处,该房屋已经因拆迁注销。江某与青岛市即墨区拆迁改造指挥部于2009年8月6日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约定选择房屋补偿方式进行拆迁,选择房屋2栋,分别为84.11平方米、73平方米(对应房号为青岛市即墨区坊子街东区三号楼1单元801户与2单元1002户)。谭某1与江某、谭某2、谭长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2811号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补偿协议编号2009694拆迁所得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由谭某1和谭长胜共同继承,现谭长胜已经被法院宣告死亡,谭某1是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由谭某1继承谭长胜名下的全部份额。
江某、谭某2辩称,对于谭某1所称的谭长胜死亡一事并不知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本院已生效的(2016)鲁028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谭正海与李梅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谭长密、谭长胜、谭某1。谭长胜一直未婚,谭长密与江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谭某2。谭正海于1998年2月18日因病去世,李梅于2000年8月4日因病去世,谭长密于2014年12月31日去世。谭正海与李梅生前留有即墨市通济区大同村马神庙街9号内2号房屋一处。2009年8月6日,江某与即墨市坊子街区域拆迁改造指挥部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约定选择房屋补偿方式进行拆迁,选择房屋两处,分别为84.11平方米、73平方米(对应房号为即墨市坊子街东区三号楼1单元801房屋与坊子街东区三号楼2单元1002户),并领取各项拆迁补偿款68275元。基于上述事实,本院判令位于即墨市通济区户房屋由谭某1、谭长胜共同继承(其中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拆迁所得即墨市坊子街东区三号楼1单元801户房屋及各项补偿款项68275元由江某、谭某2共同继承(其中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2.2018年1月4日,谭某1向本院申请宣告谭长胜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谭长胜于2008年前住青岛市即墨区内2户,2008年该房屋拆迁后,谭长胜没有固定住所。谭长胜自2012年12月份离家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8)鲁0282民特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谭长胜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谭正海与李梅夫妻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谭长密、谭长胜、谭某1。谭正海于1998年2月18日因病去世,李梅于2000年8月4日因病去世,谭长胜一直未婚无子女。其兄谭长密已于2014年12月31日去世。被继承人谭长胜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仅有谭某1一人,故谭某1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谭长胜所有的位于即墨市通济区份额,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谭长胜所有的位于即墨市通济区份额由谭某1继承。
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计2048元,由谭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梦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