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5452号
原告:朱杰,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万腾,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朱杰与被告万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杰、被告万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腾赔偿朱杰财产损失3282元、评估费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万腾负担。事实和理由:万腾和朱杰系硕辉苑小区上下楼邻居。万腾住在朱杰家楼上。2018年7月1日,万腾家中厨房自来水跑水,导致积水外溢漏出,渗漏于朱杰家天花板,致使朱杰客厅、餐厅、东卧室顶棚和墙面浸泡受损,大面积变色及剥落。朱杰多次找万腾协商维修事宜,但万腾一直不予理睬。至今,万腾仍不维修。经物业和通济派出所多次协调无果,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万腾辩称,朱杰所诉与我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万腾与朱杰均居住在青岛市即墨区,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万腾为302户业主,朱杰为202户业主。朱杰诉称,2018年7月份万腾家中跑水渗漏至其家中,导致其厨房、餐厅、客厅、卧室顶棚以及墙面浸泡受损。对此,万腾辩称在2018年7月份朱杰就家中墙面爆皮一事找过他,但此事与他无关。
2.后本院到双方居住的硕辉苑小区物业办公室调查了解,物业工作人员称,朱杰与万腾家中漏水之时并未找物业,后双方解决不了,就找到物业;物业工作人员到朱杰家中查看时发现其家中顶棚已爆皮;据万腾向物业工作人员陈述,因厨房污水管道堵塞从其家中溢出渗入楼下朱杰家中,但其未在家中居住并未用水,管道堵塞与其无关,但其长期不在家中居住也负有监管责任,遂找物业协商解决,但协商未果。对于物业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朱杰无异议。万腾称物业确实就涉案纠纷组织双方调解过,由其母亲出面,具体情况不清楚,但物业工作人员是事后看到朱杰家中顶棚爆皮,并未看到漏水现场,无法证明是其原因造成的。
3.本案诉讼过程中,朱杰申请对房屋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委托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2019)即法委字第279号鉴定报告载明,经现场查勘,房屋客厅、餐厅、东卧室顶棚和墙面有水湿痕迹,其中客厅顶棚痕迹较重,客厅部分地板有轻微起鼓现象;依据现场查勘情况及当地房屋装修市场价格,核定客厅、餐厅、地板、东卧室顶棚和墙面损失金额为3282元。为此,朱杰支付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结合本院到物业了解的情况、评估公司现场查勘情况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朱杰家中客厅、餐厅、东卧室顶棚和墙面有水湿痕迹,其中客厅顶棚痕迹较重,物业工作人员到朱杰家中查看亦发现其顶棚有爆皮现象,且物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协商过程中万腾也认可其家中厨房污水管道堵塞溢水渗入楼下朱杰家中。综上,可以认定因万腾家中漏水,致使居住在楼下的朱杰家中泡水受损,作为直接侵权人的万腾应承担侵权责任。经鉴定朱杰的损失金额为3282元。故朱杰要求万腾赔偿其损失3282元以及支付鉴定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万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杰损失3282元;
二、万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杰鉴定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万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梦梦
人民陪审员 王成锌
人民陪审员 朱光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