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63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被告人张玉龙,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判决结果被告人张玉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佳丽
书记员姜博文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6月22日14时5分许,被告人张玉龙驾驶辽P×××××号三轮摩托车沿青岛市城阳区绣城路由南向北在路中心双黄线西侧逆向行驶至建材市场澳标卫浴处超车过程中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车损、宋某伤,肇事后张玉龙驾车逃逸。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张玉龙经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张玉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张玉龙积极赔偿被害人宋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玉龙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
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
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系自首。被告人张玉龙积极赔偿被害人宋占强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决
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玉龙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