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2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542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54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2002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8月9日3时许,徐某某(男,已起诉),张某某(男,已起诉)、被告人李某预谋盗窃后,由张某某驾车至被害人杨某1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先锋村149号内,后张某某驾驶车辆在车内接应,徐某某、被告人李某使用用竹棍通过窗户盗窃的方式,至该户内西侧平房内窃取金色vivoY55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629元),后将该手机卖掉并分赃。
2、2017年9月28日1时许,徐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张某某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村,张某某将车停在前湾港路等待,徐某某、被告人李某至港头陈村350号二楼最东侧房间,盗窃被害人杨某2的三星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一加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徐某某将手机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窃取被害人杨某2农业银行卡内15739元,后赃款被该三人平分花销掉。
3、2017年10月10日1时许,徐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张某某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村,张某某将车停在前湾港路等待,徐某某、被告人李某至港头陈村659号二楼最东侧房间,盗窃被害人孔某一部苹果6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一部vivoX6PLUS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595元)、银行卡及身份证。后徐某某将手机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盗走被害人孔某银行卡及信用卡内22929元,后赃款被该三人平分花销掉。
4、2017年10月11日1时许,徐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张某某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村,张某某将车停在前湾港路等待,徐某某、被告人李某至港头陈村629号一楼大门西侧房间,盗窃被害人张某vivoX9s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在二楼208房间盗窃被害人朱某vivov3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后徐某某将手机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盗走被害人朱某银行卡内9945元,后赃款被该三人平分花销掉。
5、2017年11月26日1时许,徐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张某某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东洞门村,张某某将车停在东洞门村大馅水饺店门口等待,徐某某、被告人李某至东洞门197号院内东侧房间,盗窃被害人王某苹果6s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至东洞门68号北侧从东向西数第三间平房内盗窃被害人肖某OPPOA57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633元)和vivoY35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73元)。
6、2017年10月27日1时许,徐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张某某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东洞门村,张某某将车停在东洞门村大馅水饺店门口等待,徐某某、被告人李某至东洞门217号大门东侧房间,盗窃被害人帅某一部糖果C9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748元)和现金人民币20元,窜至东洞门124号大门内西侧房间,盗窃被害人翟某一部vivoY55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银行卡,窜至东洞门190号院内东北侧房间盗窃被害人胡某oppoA33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银行卡。后徐某某将手机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赌博网站盗走被害人翟某银行卡内人民币9958元,盗走被害人胡某银行卡内人民币20797元,后赃款被该三人平分花销掉。
7、2018年1月4日凌晨,徐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张某某驾车至青岛市城阳区赵哥庄村83号,张某某在车内接应,徐某某、被告人李某至赵哥庄村83号院内西侧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张某1索尼Z5手机一部(未能鉴定价值)。后徐某某将盗窃来的手机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7601元通过微信转出后通过赌博网站盗走,后赃款被该三人平分花销掉。
8、2018年1月15日凌晨,徐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张某某驾车至青岛市崂山区中韩各庄3号,张某某在车内接应,徐某某、被告人李某至中韩各庄3号住处2楼西侧房间内,盗窃被害人杨某3黑色三星galaxyc9手机一部、金色VIVOS9PLUS手机一部、黑色翻盖手机一部(均未能鉴定价值),后将手机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网络将黑色三星galaxyc9手机、一部金色VIVOS9PLUS手机销赃,后赃款三人平分。
9、2018年1月16日3时许,徐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张某某驾车至山东省东营市张屋村,张某某在车内接应,徐某某、被告人李某至被害人高某1位于该张屋村从西往东数第三条南北街北侧第一户的西南侧房间内,窃取被害人高某2白色魅族M57A手机一部(未能鉴定价值)、被害人高某1白色VIVOY31A手机一部(未能鉴定价值)。后徐某某将手机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高某1手机微信及银行卡内的19900元通过赌博网站转出。
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9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559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有入户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解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1、2017年8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盗窃后,驾车至江苏省苏州市先锋村149号住所内,通过使用竹棍通过窗户盗窃的方式,窃取该户内西侧平房内被害人杨某1金色vivoY55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629元),后将该手机卖掉并分赃。
2、2017年9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村350号,盗窃二楼最东侧房间被害人杨某2的三星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一加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张某某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窃取被害人杨某2农业银行卡内15739元,后赃款被分赃。
3、2017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村659号,盗窃二楼最东侧房间被害人孔某一部苹果6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一部vivoX6PLUS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595元)、银行卡及身份证。后张某某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盗走被害人孔某银行卡及信用卡内22929元,后赃款被分赃。
4、2017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村629号,盗窃一楼大门西侧房间被害人张某vivoX9s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盗窃二楼208房间被害人朱某vivov3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后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盗走被害人朱某银行卡内9945元,后赃款被分赃。
5、2017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东洞门村197号,盗窃院内东侧房间被害人王某苹果6s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至东洞门68号北侧从东向西数第三间平房内盗窃被害人肖某OPPOA57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633元)和vivoY35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73元)。
6、2017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东洞门村217号,盗窃大门东侧房间被害人帅某一部糖果C9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748元),窜至东洞门124号,盗窃大门内西侧房间被害人翟某一部vivoY55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银行卡,窜至东洞门190号院内盗窃东北侧房间被害人胡某oppoA33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银行卡。后张某某通过赌博网站盗走被害人翟某银行卡内人民币9958元,盗走被害人胡某银行卡内人民币20797元,后赃款被分赃。
7、2018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驾车至青岛市城阳区赵哥庄村83号,盗窃院内西侧房间内被害人张某1索尼Z5手机一部(未能鉴定价值)。后张某某将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7601元通过微信转出后通过赌博网站盗走,后赃款被分赃。
8、2018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驾车至青岛市崂山区中韩各庄3号住处,盗窃2楼西侧房间内被害人杨某3黑色三星galaxyc9手机一部、金色VIVOS9PLUS手机一部、黑色翻盖手机一部(均未能鉴定价值),后张某某通过网络将黑色三星galaxyc9手机、一部金色VIVOS9PLUS手机销赃,后赃款被分赃。
9、2018年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驾车至山东省东营市张屋村,窃取该村从西往东数第三条南北街北侧第一户的西南侧房间内被害人高某2白色魅族M57A手机一部(未能鉴定价值)、被害人高某1白色VIVOY31A手机一部(未能鉴定价值)。后张某某将被害人高某1手机微信及银行卡内的19900元通过赌博网站转出。
综上,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9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5597元,其中一次系入户盗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具有入户情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解,经查,李某伙同他人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并非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从犯,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李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向各被害人退赔所盗窃的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栾 冲
人民陪审员  高根芝
人民陪审员  孙文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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