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情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与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马茁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2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3774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3774号
原告:青岛情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龙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研,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青岛我的女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焦英楠,该公司经理。
被告二:马茁铭,男,汉族,1996年3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凡伟,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焕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情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我的女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马茁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0039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供销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提供酒水类产品,并约定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1次,次月5号为货款结算时间,每次货款结算时将本日之前所有的货款全部结清,如延期未结算货款,该货款由被告二全额承担。至2018年11月5日,被告一共欠原告货款60039元,按协议约定,被告二应全额承担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两被告共同辩称,协议指定签收人为马茁铭,但是截止至本案开庭之日,马茁铭并未签收原告送的酒类商品,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青岛我的女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供销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被告店内销售的酒水类产品,具体价格见附件价格表。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5号为货款结算时间,每次货款结算时将本日之前所有的货款全部结清,如延期未结算货款,该货款由需方法定代表人或马茁铭全额承担。双方约定每次供方将货物送达需方仓库后,需方指定仓库收货人马茁铭清点无误后签字收货。合同需方授权代表处由被告公司股东马茁铭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公司供应酒水类产品,原告与被告公司实际经营人马茁铭长期通过微信就酒水供应及货款支付进行沟通。其中,原告与被告马茁铭通过微信于2018年12月8日、12月26日对双方之间的欠款进行对账沟通,原告发送给被告的对账单载明,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原告合计供货123039元,已结63000元,未结货款60039元。查明,已结63000元货款,系被告通过股东张楠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0月30日向原告付款43000元、10000元、10000元支付的。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未结清的送货单中有被告公司股东张楠、聂小雨以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签字。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两被告抗辩双方未对账,供货协议指定的签收人马茁铭未签收货物,被告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不成立。理由,庭审中原告提交发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要证明被告尚欠货款60039元,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中的签收人并非双方协议约定的货物签收人马茁铭,微信聊天中的对账也未经两被告确认,两被告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茁铭长期通过微信就酒水供应、货款支付进行沟通,两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18年8月向马茁铭催款,其通知原告找张楠结算,并称让原告继续供货,后原告继续通过微信索要欠款。2018年12月8日,原告应被告马茁铭要求将对账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被告未及时提出异议,该对账单载明未结算货款60039元;2018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马茁铭催款,马茁铭回复“还剩多少”“6万整?”,原告回复“是”,马茁铭回复“好”,被告马茁铭当场亦未提出异议,上述可以证明被告对欠款金额的认可,尽管原告提交的证据送货单中并非被告马茁铭的签字,但是其中有被告公司股东张楠、聂小雨等人的签字,可以证明原告交付货物事实的存在,故,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青岛我的女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供货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遵守。原告依约向被告公司供货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60039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协议约定每月结算一次,次月5号为货款结算时间,每次货款结算时将本日之前所有的货款全部结清,如延期未结算货款,该货款由需方法定代表人或马茁铭全额承担,原告主张被告公司以60039元为基数,以其最后一次送货时间2018年11月6日的次月确定结算时间即2018年12月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公司未按期结算,原告依据上述合同约定主张由被告马茁铭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我的女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情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0039元;
二、被告青岛我的女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情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00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马茁铭对被告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0.5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员  熊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仁帅
书记员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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