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2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455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45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在青岛市黄岛区。201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2016年9月7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孟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XX村大集南门处的“XX羊”羊汤馆,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尚某放置在桌子上的玫瑰金色“OPPO”A57手机一部,后丢失。
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XX村129号的“XX早餐店”内,在吃早餐时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张某1放置在做饭的案子上的蓝色“OPPO”A5手机一部,后销赃。经鉴定,该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17元。
2019年3月1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XX村XX号的“恒海通”手机店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王某2放置在玻璃柜上的金色“OPPO”R9plus手机一部,后销赃。经鉴定,该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16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盗窃3次,盗窃手机3部,除无法鉴定的外,价值共计人民币103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提取、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孟某某盗窃张某1的“OPPO”A5手机、王某2的“OPPO”R9plus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孟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孟某某向被害人尚某某退赔所盗窃的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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