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园琴,女,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浙江省台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春天,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园琴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诉讼权利告知书,于2019年10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晓、毕素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园琴及辩护人郑春天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1日16时,被告人何园琴明知自己名下的白色宝马525Li轿车被质押,依然挂失并补领该车行驶证后,通过更换车锁的方式,将停放在青岛市城阳区奥港国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涉案车辆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1.5万元。被告人何园琴于2018年9月8日被福建省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园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园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何园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2、该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认识错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轻微;3、该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等主要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1日16时,被告人何园琴明知自己名下的白色宝马525Li轿车被质押,依然挂失并补领该车行驶证后,通过更换车锁的方式,将停放在青岛市城阳区奥港国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涉案车辆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1.5万元。被告人何园琴于2018年9月8日被福建省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何园琴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9.5万元,取得谅解,被害人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该已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贵溪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何园琴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何园琴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
(2)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车贷服务合同、购车发票、车辆权属登记证、起诉书、民事调解书、代偿证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何园琴购买二手车后,将车抵押给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何园琴偿还银行贷款后向何园琴追偿的事实。
(3)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证实宝马车被质押给鼎客隆车贷公司的情况。
(4)短信记录截图,证实鼎客隆车贷公司人员向何园琴催交利息的事实。
(5)车辆转押协议、借记卡明细清单,证实赵某花16.25万元从唐某手中购车的事实。
(6)电话查询记录、临时寄押羁押证明、人员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何园琴的身份情况。
2、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赵某、盖少磊对被告人何园琴的辨认及确认。
(2)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何园琴对盗车现场进行辨认并确认。
3、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证实宝马车车辆价值为31.5万元人民币。
4、证人证言
(1)证人鞠某的证言,证实该系个体经营户,经营买卖二手车,该的微信号叫“小先生”。2018年4月份该在朋友圈看到好友发布了一条卖抵押宝马525轿车的信息后转发了,过了几天赵某联系该想买该车,第二天该与赵某去滕州市唐某处看了该车,赵某比较满意,就与唐某签订了转押协议,花16.25万元购买了该车。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份,该跟着刘某干临时工,刘某问该要不要一辆质押车,该看车挺好就要了,后来听说抵押车不安全,就想转让出去,于是联系了柴某,让其帮忙卖车。后来柴某联系到了买家赵某,我们见面后签署了转押协议,赵某就将车开走了。
(3)证人柴某的证言,证实该系二手车经营者,2018年4月份,通过朋友认识了胶南的“小先生”。当唐某让该帮忙卖车时,该就将信息通过微信发在朋友圈里,后来“小先生”通过朋友联系该,该就帮忙洽谈买卖车辆事宜。第二天“小先生”带着赵某来滕州市看车,看好后,赵某与唐某签订了车辆转押合同,将车开走了。
(4)证人金某、龚某的证言,证实两人系浙江省义乌市御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鼎客隆车贷的工作人员,2018年1月10日,何园琴与张某开车一起来到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车辆质押手续。在签质押合同时,何园琴说自己写字不好看,让张某代签,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张某提交的农业银行的账号内汇入质押贷款的14万元。两个月后,两人没有及时偿还利息,该公司给两人发了催交短信,没有接到回复,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转押给别人。
(5)证人盖某的证言,证实该系从事开锁工作,2018年7月10日该接到何园琴电话,称其自己的宝马车的车钥匙丢失,着急回家,让该帮助开车锁。该看了她提交的身份证及行车证,认为该车就是她的,遂给她配了一把车钥匙。
5、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4月份,该通过朋友认识了胶南的微信号叫“小先生”的二手车贩子,4月10日通过“小先生”介绍在滕州市花16.25万元从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白色二手宝马车。唐某说该车是车主抵押给了银行,他从典当行拿到的车。由于是抵押车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该与唐某签订了车辆转押合同后将车开回城阳居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2018年7月11日19时40分左右该去开车时发现车被盗,即报警处理。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何园琴供述,2017年9月份,该在浙江省义乌市花36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首付10万多元,将该车抵押后从瑞丰银行贷款25万多元,贷款由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2018年1月该车由该前夫张某质押给鼎客隆车贷公司,关于车辆质押情况该当时并不知情。2018年5月该收到法院传票,因为抵押贷款还款逾期,由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了银行贷款后行使追偿权,向法院起诉了该。该即去找车,得知因为车辆质押贷款还款逾期,已被鼎客隆车贷公司通过中间人转押给赵某,该和鼎客隆车贷公司商量想要赎回该车,对方出价20万元,该嫌高,没有协商成。遂该到车管所补办了车辆行驶证,根据定位,得知该车在青岛的一个小区里。2018年7月9日,该到了青岛找到了车,找了开锁公司将车门打开,找了代驾将车开到了杭州。2018年7月12日该与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义乌市办理了过户手续,以24万元转卖给朱某,并将款直接汇入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园琴将已被他人占有的车辆盗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园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该主动退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何园琴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意见及社区调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园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索杰
人民陪审员 李君
人民陪审员 杨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洪娟
书记员贾贝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