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普通程序)
(2019)鲁0211刑初87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93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城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黄林先、冯永强(实习),山东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黄林先均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为在各种网站中注册用户返利,俗称“薅羊毛”,其通过加入QQ聊天群组,先后多次以购买或者群中文件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基本信息,除去重复后共计1011881条信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网络获得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供述、电子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2、犯罪情节轻微,属于非暴力型犯罪,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3、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为在各种网站中注册用户返利,俗称“薅羊毛”,其通过加入QQ聊天群组,先后多次以购买或者群中文件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基本信息,除去重复后共计1011881条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来源说明证实,扣押了一块品牌为seagate的500G黑色移动硬盘情况,该移动硬盘系孙某某所有。
4、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卖给孙某某的个人信息的三个卖家身份均未查实。其中QQ号89×××71(昵称:a’梦露)和1293271911(昵称:招商信息(要文本))经多次工作均未没有找到使用者;QQ号29×××35(昵称:最美老板娘)使用者名为王兵,经联系廊坊市网警支队,此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他们的掌控之中,但是此人为解放军现役军人,属于廊坊市香河县前旺乡驻军,驻军位置不祥,多方查找均未果。
5、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QQ与QQ号为20×××04的关于买卖数据资料的聊天。“你等我晚上回家给你发下吧,我现在在网吧,数据在移动硬盘里”。“都给我好了”并转账7.5元。“资料我有几千份,我也懒得2卖、回去给你”。“嗯”。
(二)检查笔录
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证实,对被告人孙某某所使用的移动硬盘中各文件含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进行检查,结果为除去重后共计1011881条。
(三)勘验笔录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附光盘)证实,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6月5日孙某某支付宝的交易记录,其中有其向“周博华”的转账情况。
(四)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在各种网站中注册用户返利,俗称“薅羊毛”,其通过加入QQ聊天群组,先后多次以购买或者群中文件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基本信息,并将以上信息存储于其黑色的seagate的500G黑色移动硬盘中。有三个卖家,第一个卖家是QQ号89×××71(昵称:a’梦露)购买的信息是移动硬盘里的“3万资料”、证件号码文件夹里面“50”“54”、压缩文件“200.1”“200”“300”这些信息我是分好几次买的,数量差不多1000个,一共是花了200块钱;第二卖家QQ号29×××35(昵称:最美老板娘),购买的信息是移动硬盘里面的“老板娘”文件夹,里面的信息都是买他的。数量大约200左右,一共花了300来块钱,他的支付宝名是周博华。第三卖家1293271911(昵称:招商信息(要文本)),购买的信息是移动硬盘里“200帮卡数据”“招行资料没做的”,数量一共是400多条吧,一共是花了孙某某不到100块钱。2016年11月7日左右,群里有个人跟孙某某要信息,大约10份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这样的信息,因为他要的很少,孙某某就没有要他钱,就给了他几十分,他的QQ号码孙某某记不得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委托,河南省商城县司法局出具(2019)商社矫字第13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孙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网络获得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属于非暴力型犯罪,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虽属于非暴力型犯罪,但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犯罪情节严重,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孙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栾 冲
人民陪审员 孙 霞
人民陪审员 薛光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