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辉与肖维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1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588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5885号
原告:苏辉,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瑶瑶,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维声,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苏辉与被告肖维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田瑶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维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肖维声返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2.判令肖维声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7日,肖维声向苏辉借款170000元用于购买二手车并承诺于2018年12月28日返还。2018年12月28日,苏辉将170000元转账至肖维声指定账户。后苏辉多次要求肖维声返还借款,但肖维声一直借故拖延。
肖维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7日,肖维声与秦正智签订《国运二手车行买卖合同》,约定肖维声向城阳区国运盛世二手车行购买二手奥迪A6车一辆,价款为184500元。2018年12月28日,苏辉通过其工商银行账号为62×××28的借记卡向案外人青岛岱坤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70000元,2018年12月29日,案外人青岛岱坤商贸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向城阳区国运盛世二手车行经营者秦国世支付170000元。上述款项170000元系苏辉为肖维声垫付的购车款,肖维声提走二手奥迪A6车后至今未向肖维声或肖维声所在的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返还该款项。
本院认为,苏辉为肖维声垫付购车款1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实际为肖维声向苏辉借款,肖维声应予返还。肖维声未及时返还借款,苏辉有权主张肖维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肖维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对苏辉要求肖维声返还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肖维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辉返还借款1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金170000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3元,减半收取1926.50元,保全费1408元,共计3334.50元,由肖维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韩德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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