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彤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1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953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95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苏彤,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0XXX001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青岛某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居仁路6号3单元303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9年9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 323号

指控事实

2019年8月1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苏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鲁BXXXJ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新冠高架路杭州支路下桥口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在送检苏彤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mg/100ml。后被告人苏彤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苏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彤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苏彤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积极预交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情节,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苏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尉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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