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林与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9-09-1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行初4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0211行初46号
原告张顺林,男,1979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肖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云青,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顺林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顺林,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负责人肖政及委托代理人王传福、崔云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又于2019年4月3日作出《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1号]的决定》,将该政府公开告知书予以撤销。被告又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将自2016年起至今立案查处的八起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案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裁定在内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开。
原告张顺林诉称: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自2016年以来,被告承办的针对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多次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案卷资料以及其他有关内容。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及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部分内容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绝大部分案卷资料。被告的行政决定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侵犯有关合法权益,故致此诉,请求:1、撤销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及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顺林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1、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当日作出(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对于部分信息不予公开。被告就原告申请事项于2019年3月11日重新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19年4月3日作出《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1号]的决定》,因此(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被撤销,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2、被告就原告提出的公开申请,经查被告自2016年以来共查处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案件8起,关于原告举报的“万科青岛小镇”用地超红线问题均已立案调查,关于原告举报项目单位涉嫌违法行为,被告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裁定在内的案件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并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当日送达原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黄岛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4、(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5、《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1号]的决定》;6、送达回证;7、(201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8、公开信息;9、送达回证。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1-9号证据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顺林系“万科青岛小镇”三期的业主。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自2016年1月1日以来。贵局查处并结案的所有有关该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案卷资料;2、如有涉嫌违法案件依然处于办理过程中,申请公开目前有关案件办案进度;3、如有举报经贵局审查不予立案处罚,申请公开有关不予立案的书面资料。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当日作出(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对于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又于2019年4月3日作出《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1号]的决定》撤销了该告知书。被告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将自2016年起至今立案查处的八起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案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裁定在内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开。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收到该答复。原告不服,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本区具有违法查处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具有依申请公开相关违法查处信息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自2016年1月1日以来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并结案的所有有关该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案卷资料以及其他正在办理的违法案件,经查阅,被告将自2016年起至今立案查处的八起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案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裁定在内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开。原告主张被告并未公开所有案件资料,又不能说明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十三条规定的“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故被告向原告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并无不当。被告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的《(201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因此,被告所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另,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查,该告知书已于2019年4月3日通过被告作出的《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1号]的决定》被撤销,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法无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顺林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鹏
人民陪审员  刘明俊
人民陪审员  董启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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