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发模塑有限公司与刘焕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2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6384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6384号
原告:青岛永发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许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焕霞,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黄岛区。
原告青岛永发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发模塑)与被告刘焕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发模塑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被告刘焕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发模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9112.40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1839元、防暑降温费5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19]第1136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9112.4元及带薪年休假工资1839元、防暑降温费560元。该裁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于法院,依法裁决。
刘焕霞辩称:裁决书正确,应维持仲裁裁决书。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被告刘焕霞于2015年8月到被告永发模塑工作,2018年12月1日,刘焕霞退休,刘焕霞系独生子女父母。永发模塑只向刘焕霞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3000元,其余款项未发放。2017年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3708元。永发模塑在2018年6月-9月每月向刘焕霞发放60元防暑降温费,每月尚欠80元。永发模塑已安排刘焕霞在2018年12月17日-21日休带薪年休假5天,出勤表按30天记录出勤,2018年12月份按照30天出勤向刘焕霞发放了工资。
本院认为,被告刘焕霞系永发模塑职工,刘焕霞根据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属独生子女父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对2002年9月28日以后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女父母,都应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第七条规定“区(市)属企业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使用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故,2018年12月刘焕霞从永发模塑退休时,永发模塑应以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708元的30%向刘焕霞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9112.40元。永发模塑已支付的3000元应当从中扣除,刘焕霞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为16112.40元。对刘焕霞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5号)第一条规定,刘焕霞2018年6月至9月每月均应享受140元的防暑降温费,永发模塑只每月支付了60元,每月尚欠80元,也应支付。刘焕霞2018年防暑降温费为320元(560元-240元),对刘焕霞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永发模塑已安排刘焕霞在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休
年休假5天,出勤表按30天记录出勤,2018年12月份也按30天出勤向刘焕霞发放了工资,故,刘焕霞再要求永发模塑支付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5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青岛永发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告刘焕霞一次性养老补助16112.40元、2018年防暑降温费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被告刘焕霞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永发模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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