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效龙与江响响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28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民初496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496号
原告:郭效龙,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江响响,男,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郭效龙诉被告江响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效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响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效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4830元,并支付从到期之日起(2018年3月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1月6日欠原告加工费本金14830元,承诺最晚于2018年3月5日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该还款义务。
郭效龙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4830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到2015年,江响响从郭效龙处拿工艺品材料,2017年11月6日江响响向郭效龙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清华(郭效龙)水钻壹万肆捌佰叁拾元整(¥14830.00元)(郭效龙),到2018年1月份付肆仟捌佰叁拾元整(¥4830.元)”,2018年3月5号付清全部壹万元整。如有不付款金额双倍(¥14830.00元)×2”,江响响签字捺印。
以上事实,有郭效龙陈述、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亦载明欠款1483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48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欠款1483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响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效龙加工费人民币14830元,并支付以欠款1483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江响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隋立军
审判员  韩桂升
审判员  陶志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峰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