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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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林聪,男,1988年8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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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310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7月10日2时52分许,被告人林聪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宁立交桥辅道处,被市北交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林聪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mg/100ml。后被告人林聪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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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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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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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林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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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聪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林聪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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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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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林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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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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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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