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克峰与杨云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2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911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9118号
原告:孙克峰,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荣,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系青岛市北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云祥,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孙克峰与被告杨云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克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及安装费1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提供材料及施工安装。经原告测算连工带料共计142000元。经微信聊天被告同意,且被告仅给付原告25000元,尚欠原告117000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果。要求依法判如所请。
杨云祥辩称,对原告主张的结算总额没有异议,可以确认,但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有异议,被告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等多种方式支付了原告大部分货款,在被告印象中欠原告材料款及安装费大约为3万元左右。由于工程甲方没有结算,都是分批付款;年底时被告曾要求原告来对账,原告不与被告对账。
原告围绕其诉讼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核算的明细、电话通话录音等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由原告在青岛高新区青岛网谷兰欧酒店为被告进行铝合金门窗的制作与安装,原告通过微信将材料的规格及价格等发给被告,被告对原告的报价表示同意。后原告进行了制作和安装。工程完工后,原告对工程中的材料及安装费进行了核算,材料款及安装费共计142000元,并书写了书面的明细通过微信发给被告。被告当庭对原告主张的材料款及安装费的总金额表示认可。被告先后以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原告25000元,余款117000元至今未付。2019年3月8日,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要求与原告对账。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的方式,故在原告为被告制作完成并安装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相应的材料款和安装费,被告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已经支付原告大部分货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云祥给付原告孙克峰材料款及安装费1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被告如逾期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长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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