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3415号
原告:井阳,女,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培青(井阳丈夫),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贾萍,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超,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井阳诉被告贾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培青,被告贾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井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贾萍赔偿井阳财产损失13203.1元;2.诉讼费用、评估费由贾萍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贾萍所有的位于即墨鳌山名苑6号楼1单元502户阳台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导致楼下402室卧室、客厅顶面、墙面及地面毁坏严重,室内家具浸泡严重。
贾萍辩称,漏水原因未经查证,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资质确定漏水原因。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也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井阳名下有位于即墨户房屋。2018年6月,井阳发现上述房屋被浸水受损。后经物业与业主查看,渤海湾物业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贾萍系鳌山名苑6号楼1单元502户业主,2018年6月3日物业管理处会同一单元402户、502户和二单元501户到一单元502户查看漏水情况,经确认502户阳台水龙头已坏,不断漏水,导致一单元402户、二单元501户不同程度房屋损坏。诉讼过程中,经井阳申请,本院委托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井阳涉案房屋浸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其损失价值为13203.1元。井阳为此支付评估费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贾萍申请对涉案房屋漏水原因及因果关系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后,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贾萍未交鉴定费为由出具退鉴函。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井阳涉案房屋因贾萍房屋漏水致房屋受损,造成经济损失。贾萍应当对井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照评估意见,井阳涉案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为13203.1元,该经济损失13203.1元,应由贾萍赔偿。关于贾萍的抗辩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贾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井阳经济损失13203.1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3950元,由井阳负担820元,由贾萍负担3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玉林
人民陪审员 王新业
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