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3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500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50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及户籍地为青岛市黄岛区2019年9月9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503号

指控事实

2019年9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偷开王某某的鲁X1号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二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廉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X2号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李某某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经抽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王某某及廉某某均不要求李某某赔偿。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侯 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亮

书 记 员 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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