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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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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及户籍地为青岛市黄岛区2019年9月9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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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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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5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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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9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偷开王某某的鲁X1号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二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廉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X2号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李某某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经抽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王某某及廉某某均不要求李某某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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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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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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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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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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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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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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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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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侯 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亮 书 记 员 李 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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