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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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潘某,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现住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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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402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X月X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在青岛市即墨区某某村东路口处,将因琐事前来找其理论的被害人李某摔倒在地,并跨其身上殴打,致李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左桡骨骨折、左肘关节脱位。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通济派出所投案。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李某于2019年6月4日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李某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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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故意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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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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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 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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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潘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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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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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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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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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韩 爽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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