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伟与青岛海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2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5136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5136号
原告:王大伟,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举,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30号1号楼2单元2603户。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经理。
原告王大伟与被告青岛海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春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大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66031.7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被告签订社区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承接的社区宽带网络综合布线工程交由原告予以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17年4月11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相应施工费66031.7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青岛海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施工费金额有异议,被告实际欠付原告59156.9元,此外原告从被告处取走光缆、机箱、级连线等材料约八万余元并称交付给其他施工队,该材料款应与被告交接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6年,海睿公司与王大伟签订社区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王大伟承接海睿公司社区宽带网络综合布线工程事宜,以海睿公司提供图纸及派工单确定工程地点,以项目的验收结算核定工程量……。
2017年4月11日,海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玉杰在施工费明细下方签字确认,该明细载明应付施工费141287.8元,已付施工费75256.1元,未付66031.7元。
2018年10月23日,海睿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玉杰变更为张海涛。
2018年12月26日,在王大伟与张海涛电话通话中,张海涛对王大伟所主张的海睿公司尚欠其66000余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大伟与海睿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王大伟已按约完成承揽工程,海睿公司未按期支付施工费构成违约,故应将其欠付的施工费支付王大伟。此外,王大伟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亦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海睿公司针对其抗辩主张所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海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大伟施工费66031.7元;
二、被告青岛海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大伟利息(以66031.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元、保全费680元,由被告青岛海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招 娜
人民陪审员  徐振玲
人民陪审员  单文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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