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45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青岛市李沧区。2017年4月21日因吸毒被四川省成都市双流机场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1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兴华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1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XX户住处客厅内容留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XX户住处客厅内容留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8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半夜,被告人乔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XX户住处客厅内容留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吸毒劣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有多次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34日折抵刑期34日,即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