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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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市即墨区田横镇鲁家埠后村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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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524号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13时30分许,在青岛市崂山区金地悦峰小区北门东侧一网点房工地,因琐事与工友时吉兵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将时吉兵按倒并拳击时吉兵面部,致伤;时吉兵用铁锨背面拍被告人鲁某某额部,致伤。 经法医鉴定,时吉兵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右眼内眦处软组织创口、鼻背部及左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肿胀和右眼睑青紫肿胀,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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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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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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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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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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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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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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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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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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