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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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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付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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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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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付强在青岛市市北区南丰路与四流南路交叉路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丁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 后被告人王付强被抓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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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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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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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王付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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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付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付强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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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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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付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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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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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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