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付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27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921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92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付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87号

指控事实

2019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付强在青岛市市北区南丰路与四流南路交叉路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丁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

后被告人王付强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付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付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付强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付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