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本玲与崔焕进、崔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2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3608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3608号
原告:朱本玲,女,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飞,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焕进,男,199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飞,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恒,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朱本玲与被告崔焕进、崔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本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飞,被告崔焕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飞,被告崔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本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崔焕进、崔恒偿还借款36442.88元;2、崔焕进、崔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朱本玲与崔焕进经朋友介绍认识。自2017年2月份,崔焕进因充话费、还信用卡等各种原因向朱本玲借款共计36442.88元,其中部分由朱本玲转给崔恒,由崔恒还到崔焕进信用卡上。上述款项至今未偿还。
崔焕进辩称,其与崔焕进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朱本玲无权要求偿还所谓借款。崔焕进与朱本玲经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至2018年6月底,两人之间互冲话费及转账均用于两人的日常消费和生活或者互相赠与,崔焕进没有向朱本玲借款的意思,因此双方不构成借贷法律关系,朱本玲无权要求崔焕进返还两人之间的消费支出,应驳回朱本玲的诉讼请求。
崔恒答辩意见同崔焕进。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崔焕进与朱本玲经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保持至2018年6月底;崔焕进与崔恒系姐弟关系。
双方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有争议。朱本玲主张,其以充值话费、偿还信用卡借款、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计向崔焕进出借36442.88元,该款项崔焕进及崔恒至今未偿还。为证明该主张,提交账单详情1宗。
崔焕进、崔恒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崔焕进认为,朱本玲为崔焕进进行手机充值及部分转账、红包等,仅能证明朱本玲为崔焕进消费了款项及崔焕进收到部分款项,不能证明崔焕进收到相应款项是基于向朱本玲借款的意思,双方并未形成借贷合意;该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的互相赠与及日常消费,崔焕进也曾向朱本玲通过支付宝、微信红包等形式支付60000元左右,为此提交交易详情1宗。
朱本玲对建行、交通银行、支付宝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现金交易和购物、套现明细真实性不予认可,朱本玲认为,上述证据与朱本玲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双方的经济往来都是以借贷为前提,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朱本玲提交的证据,崔焕进均否认系民间借贷,朱本玲还应提交诸如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朱本玲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举债的合意,故朱本玲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朱本玲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0元,由朱本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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