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5852号
原告:刘永海,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张泽艾,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刘永海与被告张泽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泽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2019年9月20日调查笔录中认可尚欠原告联合收割机出售款15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内容为:欠刘永海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联合收割机出售款1500元属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泽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永海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泽艾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召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韩程程
书记员逄锦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