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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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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涛,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暂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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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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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8月13日0时22分许,被告人李涛醉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宁夏路西向东行驶至镇宁桥西侧辅道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在送检的被告人李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后被告人李涛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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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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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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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李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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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涛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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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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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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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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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魁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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