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苏2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19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336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33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现住青岛市。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97年11月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肖旭靖,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殷蕾,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2某,男,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现住青岛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爱波,山东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菲,山东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8]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旭靖、殷蕾,被告人苏2某及其辩护人徐爱波、王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等人在苏某3(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多次组织青岛市李沧区苏家社区居民,至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采取在大门处拉扯横幅、进入办公楼聚集等方式,向政府施压,以达到提高居民福利待遇等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5日9时许,因居民福利待遇问题、村民被殴打问题,苏某3组织苏某某、苏2某及苏某1、苏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纠集50余名苏家社区居民至九水路街道办事处聚集,期间,在办事处门前、院内拉扯横幅,进入办公楼大声喧哗,影响了办事处的正常办公秩序。当日11时30分许,上述人员又至办事处餐厅强行就餐,并损坏用餐工具和饭菜,造成办事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用餐。后上述人员又至李沧区政府门前信访,并在区政府门前拉扯横幅,后被制止。
2、2017年12月4日9时许,因社区欠外债问题、居民福利待遇问题,苏某3组织苏某某、苏2某及苏某1、苏某2等人,纠集40余名苏家社区居民至九水路街道办事处聚集,期间,在办事处大门口、院内拉扯横幅,进入办公楼大声喧哗,影响了办事处的正常办公秩序。
3、2017年12月15日9时许,李沧区信访局决定在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对苏某3等人信访事项进行听证,苏某3组织苏某某、苏2某及苏某1、苏某2等人,纠集40余名苏家社区居民至九水路街道办事处门前聚集。听证会开始后,苏某3、苏某某等人置疑听证人员身份,不遵守听证纪律录音录像,致使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听证会结束后,上述人员又拉扯横幅自办事处门前步行至九水广场,又沿九水东路向西步行至双创园工地内继续拉扯横幅,制造影响。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二被告人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苏某某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2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苏2某参与第一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3、苏2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悔罪;4、苏2某无犯罪前科,且年龄较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等人在苏某3(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多次组织青岛市李沧区苏家社区居民,至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采取在大门处拉扯横幅、进入办公楼聚集等方式,向政府施压,以达到提高居民福利待遇等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5日9时许,因村民被殴打问题、居民福利待遇问题,苏某3组织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及苏某1、苏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纠集50余名苏家社区居民至九水路街道办事处聚集,在办事处门前、院内拉扯“严惩打人凶手,还村民一个公道”横幅,进入办公楼大声喧哗,影响了办事处的正常办公秩序。当日11时30分许,上述人员又至办事处餐厅强行就餐,并损坏用餐工具和饭菜,造成办事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用餐。后上述人员又至青岛市李沧区政府门前信访,并在区政府门前拉扯横幅,后被制止。
2、2017年12月4日9时许,因社区欠外债问题、居民福利待遇问题,苏某3组织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及苏某1、苏某2等人,纠集40余名苏家社区居民至九水路街道办事处聚集,期间,在办事处大门口、院内拉扯“我们要土地,我们要生存,我们不要8亿外债”的横幅,并进入办公楼大声喧哗,影响了办事处的正常办公秩序。
3、2017年12月15日9时许,青岛市李沧区信访局决定在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对苏某3等人信访事项进行听证,苏某3组织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及苏某1、苏某2等人,纠集40余名苏家社区居民至九水路街道办事处门前聚集,拉扯“坚决维护宪法”、“土地是苏家子孙后代的生命”、“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宗派宗族霸权执政”的横幅。听证会开始时,苏某3、苏某某等人置疑听证人员身份,不遵守听证纪律,录音录像,致使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听证会结束后,上述人员又拉扯横幅自办事处门前步行至九水广场,又沿九水东路向西步行至双创园工地内,继续拉扯横幅,制造影响。
另查明,2017年12月20日,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曹某至李沧公安分局九水路派出所报警称,2017年12月4日9时许、12月15日9时许,苏某3等40余人两次有组织地到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大院及九水广场聚集,打横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8年10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苏家社区苏某3家中将苏某某抓获;同年10月23日15时许,民警在李沧区大崂路眼科医院将苏2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书证
(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民警对苏某某位于苏家社区4号楼四单元101户住处进行搜查,在南卧室靠西墙的电脑桌下的电脑主机上发现黑色WD牌移动硬盘一个,并予以扣押。为固定证据,民警依法对苏某某接收村民微信转账时所使用的黑色华为手机予以扣押。
(2)情况说明证实,查询苏某某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苏某某、苏2某、苏某2、苏某1均无上网犯罪情况。
(3)九水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5日上午9点左右,苏某3、苏某某、苏2某、苏某4、苏某4、苏某5、苏某6等50人左右到九水街道办事处大院聚集,打出写有“惩治打人凶手、还村民一个公道”的白色横幅,部分信访人在机关楼道大声喧哗,至12时左右,苏2某、苏某7夫妇、苏某4等到街道餐厅吃饭,被拒绝后损坏街道用餐工具,造成街道全体工作人员无法正常用餐。2017年12月4日上午9点左右,苏某3、苏某某、苏2某、苏某4、苏某1、苏某5、苏某6等40余人有组织的到九水街道办事处大院聚集,打着“我们要土地,我们要生存,我们不要外债8亿”的白色横幅,部分信访人在机关楼道大声喧哗,严重影响了机关办公秩序。2017年12月15日,区信访局拟于上午9:30对苏某3等人信访事项进行听证,苏某5等40余人到街道院内聚集,大声喧哗,阻挠办公人员进入,在九水广场打横幅:“我们要土地,我们要生存,我们不要外债8亿”,“土地是苏家村子孙后代的生命”,“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宗派、宗族霸权执政”等,其中三幅白色横幅和一副红色横幅。上午10:00左右,信访人代表到达听证会现场后,情绪激动,大声喧哗,不遵守听证会记录,致使听证会无法继续。
(4)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页面截图证实,苏家社区居民通过微信群联络信访事项、通过微信将信访费用转账给苏某某等人的情况。
(5)保证书证实,苏某某、苏2某书写保证书,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参与非法上访活动。
(6)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苏某某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97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苏某5、苏某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2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的身份信息。
(8)九水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苏某3目前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系九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证实,从2016年开始,苏某3经常组织社区居民上访,一直持续至今,主要参与者是苏某某、苏2某、苏某1、苏某5等人。2016年7月5日,苏某3组织苏某某、苏2某、苏某1、苏某6等50个村民到九水街道办事处大院里面聚集,大吵大闹,堵塞工作人员正常出行,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同时拉扯一个红色横幅“还村民一个公道”,中午在办事处餐厅强行就餐,并损坏用餐工具和饭菜,造成办事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用餐,后被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劝离。2017年12月初,苏某3又组织村民到九水街道办事处大院里聚集,在街道门口拉扯白底黑字的“我们要土地,不要8亿外债”等字样的三条横幅还有一条红色的横幅,在大厅里大声喧哗,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苏某3要求提高村民待遇,退还回迁房车位费,废除股份制,苏某3等人在与街道办事处领导确定答复时间后才指挥村民离开。2017年12月15日,区信访局决定对苏某3等人的信访事项进行听证,听证会预计9点30分开始,苏某3先组织50个左右的村民在九水广场聚集拉扯横幅,给他制造声势,直到10点才到达听证会现场,苏某3不遵守会场纪律,质疑听证员身份,大声喧哗,导致听证会无法继续,后苏某3自行宣布听证结束,离开现场,来到九水广场,指挥上访村民又拉着横幅沿着九水东路一直往西走,走到双创园工地,妨碍正常的交通秩序。
(2)证人孙某(系九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证实,2016年7月5日上午9点左右,苏某3组织苏某某、苏2某等几十个村民到九水街道办事处大院里面聚集,到中午吃饭时,有几十个人往食堂冲,在办事处餐厅强行就餐,还有人砸食堂的盘子,把饭菜倒在地上,我们工作人员没法吃饭,他们吃饭的时候把办事处的大厅、会议室、餐厅都占了。
(3)证人王某(系九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证实,2016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9时许,苏某3等50多人打着横幅到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信访,他们一部分人在院子里,一部分人在办事处大厅里大声喧哗,弄得一楼办公室没法工作,劝说也没用,严重地影响了办事处的办公秩序。到了中午我们去食堂吃饭,他们就说:“我们还没吃饭,我们也要吃饭”,当时因为人多,工作人员也没法阻拦,他们把饭菜强行端到餐厅,而后围着吃,吃完后有人把盘子砸了,把桌子上的饭菜也推到撒到地上了,还有人直接把饭碗扔到垃圾桶里,导致我们工作人员中午也没饭吃了。2017年12月15日,我们是依法组织的听证会,苏某3他们去了很多人,打了四条横幅,在我们办事处门口打着,将办事处大楼门口围堵着,后又在院里打着,最后苏某3说不开了,他们这些人又去九水广场里打了一会,而后沿着九水广场又去了永川路产业核心区工地。
(4)证人张某(系九水路街道办工作人员)证实,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九水街道来了大约五六十人苏家村的村民,他们聚集在办事处的大院里,堵在办公楼的大厅里,有的站着,有的蹲着,有的在大厅内楼梯上坐着,把整个大厅都占了,办公人员进出和办公都无法正常进行,他们在街道办事处院内打着横幅,还一起喊口号,到中午11点半,这些村民未经允许冲到食堂窗口把饭菜端出来,自己打饭吃饭,导致办事处工作人员无法吃饭,他们吃完饭把盘子扔的到处都是,把食堂弄得非常乱,吃完饭就走了。
(5)证人曹某(系九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证实,2017年12月4日上午、12月15日上午,苏某3等人组织村民约50余人,打着横幅到九水街道办事处围堵大门及在九水广场聚集闹事的情况。
(6)证人刘某1(系九水路街道办工作人员)的证言与张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刘某2(李沧区接访中心工作人员)证实,2016年7月5日中午11点半多,苏家社区的苏某3等大约20人到区机关大院门口前拉横幅聚集,后安排人员将横幅撤了,经工作,信访人自行离开。
(8)证人陈某(系李沧公安分局特勤大队队员)证实,2016年7月初的一天中午十一点半,李沧区政府门口来了大约二三十个群众,他们在区政府门口打起了横幅,都堵在政府门口,根本无法维持秩序,什么都不听,后来信访局的人员出来接访处理的。
(9)证人刘某3(系九水路街道办事处食堂职工)证实,2016年7月5日11时30分许,单位食堂进来三、四十个苏家村的村民,吵闹着要吃饭,他们冲进食堂操作间将做好的饭菜强行端到餐厅,吃完了饭还把盘子摔在地上、把饭碗扔进垃圾桶,导致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都没吃上午饭。
(10)证人曲某(系九水街道办事处传达室门卫)证实,2017年12月4日上午,苏家社区50多个村民打着横幅到大院里,围堵办事处一楼大厅大门,严重扰乱办公秩序。
(11)证人苏某3(系苏家社区居民)证实,第一次是2016年7月左右,苏某3组织了大约50个村民到九水街道办事处大院里面进行聚集,拉扯一个红色的横幅“还村民一个公道”,一直到当天下午1点左右,他们才被街道的领导劝离。第二次是2017年12月左右,苏某3又组织大约50个村民到九水街道大院里聚集,在街道门口拉扯三条“我们要土地”等字样的横幅,又拉着横幅沿着九水东路一直向西走。第三次是最近,闹的也比较频繁。除了苏某3,还有苏某某、苏2某等人也是主要带头上访的。
(12)证人苏某4(系苏家社区居民)证实,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我听说第二天上午要集体去九水街道办事处上访村民待遇的问题。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我们村大约五六十名村民集体来到九水街道办事处门口,有几个群众代表被叫进办公室了,我们就在院子里和办公楼大厅里站着,大约半个小时后,苏某某从外面拿来四副横幅,我跟苏某7、苏某8、苏某5一起打着三个横幅,来到九水街道办事处旁边的九水广场,大约又过了十几分钟,我们又打着横幅从九水广场走到街道办事处西边的苏家工地,后我们就散场回家去了。横幅的内容是“我们要土地、我们要生存、我们不要外债8亿”,“土地是苏家村子孙后代的生命”,“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宗派、宗族霸权执政”等
(13)证人苏某5(系苏家社区居民)的证言与苏某4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2017年12月中旬上访的经过,上访是苏某3组织的。
(14)证人苏某6(系苏家社区居民)证实,2018年元旦前后的一天上午,我与苏某5等村民一起到九水街道办事处参与上访,到了办事处门口,苏2某让我拉横幅,我就举着横幅在办事处门口站了约2个小时左右,后又举着横幅沿办事处出来往东走到一个广场,又打着横幅跟其他人一起沿着马路往西走了大约二百多米到了村里的工地。
(15)证人苏某7(系苏家社区居民)证实,2017年12月15日9时30分许,李沧区政府组织人员在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开听证会,苏某3组织村民在办事处门口拉横幅,后又去双创工业园工地拉横幅。自2017年7月份开始,苏某3等人多次组织村民去街道办上访。
(16)证人苏某2(系苏家社区居民)证实,我们村是从2011年3月份左右开始拆迁的,到2016年7月份左右准备分回迁房,我听说苏某3、苏某4、苏某9等人不同意村里回迁房的规定,苏去村委找苏某5,因为没有谈好,双方打起来了,苏某1这一方就把苏某4和苏某5打伤了,很多村民都要去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上访,我就自己过去了,看到在九水路街道办事处的院子里面,大门口,大厅里有很多我们村的村民,大概有100多人,都吆吆喝喝的,在院子外面打着“书记打人,严办凶手”之类的横幅,场面很混乱,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办法办公。过了几天,我听说村民又去区里和市政府信访过。又过了一段时间,苏某3组织我、苏某某、苏某6、苏某1、苏某4六个人,一起去省信访局信访。后来,我们又到街道信访,我在大院门口外面的树荫下,看到办事处的院子里面、大门口、大厅里有很多村民,大概有100多人,都吆吆喝喝的,还有人在院子外面打着横幅。有一天,我在苏某3的家里下象棋,苏某3对村里回迁房的事不满意,又组织我们去省里信访。2017年下半年,我们村里回迁了,村民知道听说还欠8个亿外债反应非常强烈,苏某3叫我们到他家商量,提出到去街道上访。几天后的一个早上八九点钟,我们在小区门口集合,共计百八十人,一起去了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有人在街道门口外面的马路上打着横幅,横幅上写着“我们要土地,我们要生存,我们不要8亿外债”之类的,街道的领导就找我、苏某3、苏某某、苏某4、苏某5共6个人商谈,中午街道领导和我们一起到餐厅吃的饭。我去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信访过三五次,去李沧区区政府信访局信访过一两次,去青岛市信访局信访过一两次,省信访局去过一次。
(17)证人苏某1(系苏家社区居民)证实,我从2016年7、8月份开始上访,多次到李沧区九水路街道、李沧区政府、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北京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等地上访。苏家社区是2016年8月份初回迁,苏某4弄了一个万言书,认为太阳能收费不合理,村民有一两百个人都签名了,后苏某3、苏某4、苏本寿等人拿着签名的万言书找村书记苏某6,我听说苏某6把苏本寿、苏某4去打了,当天我们召集了百十号人,一起去九水路街道,有人打着“严惩打人凶手”的横幅,当时院子里到处都是人,乱哄哄的,后来我们又到区政府反映打人的事情和回迁房收费项目的事情。过了一段时间,回迁房的车位要收费4万,村民都不满意,我、苏某3、苏某某、苏某2、苏某4、苏2某、苏某5等七八人一起去了省信访局。2017年12月份,听说村里欠8亿外债,我们都说去街道反映,当时是在群里发的通知,大概去了百十号人,到了办事处,我们把街道的院子都占满了,打横幅的都是上了年纪的人,我记得有苏某4、苏某5等人,横幅的内容都是苏某3定的,苏某3安排苏某某去制作的。2017年12月中旬,苏某3说要开听证会,决定有苏某3、我、苏某某、苏某2、苏2某、苏某4、苏某7这几个人代表参加。开听证会那天,苏某某弄了四条横幅,内容是“我们要生存、不要8亿外债”,“拥护习主席”。听证会有苏某3、我、苏某4、苏某某共5人参加,苏某3要求看听证人员的证件,并和主持听证会的人吵吵起来,后苏某3就说不开了,我们就从街道出来了,打着横幅沿着九水东路向西到我们社区的工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在2016年7月份左右,苏家村快分回迁房了,当时村里好多收费项目不合理,苏某4就写了万言书,找了三四百人签字,后来苏某3就领着某4、苏某、我和其他几个人去村委找苏某6,结果双方打起来了,苏旭世这一方就把苏某4和苏某5打伤了。过了三四天,苏某3组织我们一起去街道拉横幅上访,横幅的内容是严惩打人凶手,还村民一个公道。我们一共去了大约50人,我们对街道答复不满意,又一起去了区政府,在大门口拉了两个横幅。第二天苏某3组织我们一起到市政府上访,去了大约30人。过了十多天,苏某3又组织了六七个人去了省信访局。我们当时还有一个微信群,叫“苏家社区”,群主是苏某8,我们通过该微信群发上访通知,村民自愿自发互相通知。2017年12月初的一天,苏旭世在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开会时说,我们村现在有8亿外债,完后苏某3把我、苏某2、苏某4、苏某5、苏2某叫到他家里说,我们应该到街道办事处上访,苏某3让我做了“我们要土地,我们要生存,我们不要8亿外债”的横幅,内容是苏某3定的,钱也是苏某3出的,周一早上,我们集合了80多人,我拿着横幅一起开车去了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我把横幅给了周边的人,大家在院子里和大门口打了横幅,这次去的人很多,把街道办大厅全坐满了。2017年12月中旬,苏某3叫我们五六个人去他家,叫我在群里发信息,让大家明天早八点半集合,一起去街道办,苏某3让我再做3个横幅,内容是“坚决维护宪法”、“土地是苏家子孙后代的生命”、“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宗派宗族霸权执政”。第二天9点多,我们五六十人一起到老街道办事处,我就把4个横幅给了周围的人,街道的工作人员让我们去听证,苏某3指定我、苏某4、苏某5、苏2某和他一起上去参加听证,其他人在外面等着,后来这个听证会没开成,我们从街道出来,打着横幅沿着九水东路向西到了我们的工地。苏某3还组织我们去北京上访4次,钱全都是苏某3出的,后村民在微信群里发红包给我,我收完钱记好账,把钱全部提出来给苏某3。上访的材料全部都是苏某3写的,我找打字社打印出来。
(2)被告人苏2某供述,自从2016年7、8月份,我们多次到李沧区九水路街道、李沧区政府、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北京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等地上访。我上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信访大约有7、8次。2016年7、8月份,我因儿媳妇的户口拉不到村里意见很大,苏某3让我们一块去信访,后苏某3把我、苏某某、苏某2、苏某1、苏某5、苏某4、苏某6、苏某7、苏某8等人一起叫到他家商量如何信访,我们先去的街道办事处,而后又去了区、市、省和北京,去济南和北京的时候,苏某3把钱交给我,让我负责花钱和记账,回来后我把记的帐和剩下的钱再给苏某3。2017年12月份,村里开村民代表和党员大会,村书记说村里欠外债5个多亿,苏某3把我们都叫到他家商量一起去街道信访,我也同意了,我们打着“我们要土地,我们要生存,我们不要八亿外债”的横幅去的。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9时许,我听苏某3说要开听证会,我跟村民们一起去了街道办事处,当时苏某某拿了四条横幅交给村民打起来,内容是拥护党的口号,不要八个亿外债等,我后来替苏某4打着横幅,苏某3后来说不开了,他让我们打着横幅沿着九水东路走到我们社区工地上去。当时去了七八十人。每次都是苏某3和苏某某组织,他们叫我们去的。每次开会基本上都是苏某3、我、苏某某、苏某2、苏某1、苏某8、苏某6、苏某7、苏某8等这些人,最后由苏某3定下信访的内容和时间,由苏某某从网上发消息,然后大家一起去上访。
4、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曹某辨认出苏某3是组织苏家社区村民到九水路办事处闹事的人。曲某辨认出苏某3是组织苏家社区村民到街道办事处大院围堵街道办事处大门闹事的人。李某辨认出苏某3是组织苏家社区村民到街道办事处大院围堵街道办事处大门及在九水广场聚集闹事的人;辨认出组织闹事的苏栋、苏某1、苏某某。苏某某辨认出九水路和汉川路路口的九通广告办公用品店是其制作横幅的地点,指认了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大门,系上访时村民进入的地点,指认了街道办事处院内旗杆围栏处系村民打横幅的地点,指认了大厅系聚集上访的地点。
5、视听资料
(1)视频光盘1张,证实苏家社区村民拉横幅上访现场视频、现场照片。
(2)苏某某、苏2某讯问光盘各1张,证实苏某某、苏2某的供述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在苏某3的安排下,多次组织苏家社区居民至九水路街道办事处,采取在办事处聚集、拉扯横幅等方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系积极参加者,对其均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的辩护人所提苏某某、苏2某在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苏某某、苏2某不但积极参加由苏某3召集的上访会议,而且苏某某还在微信群中发布通知、收取钱款、制作横幅,苏2某还组织并带领人员上访、拉扯横幅,二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大,系积极参加者,均系主犯,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苏2某的辩护人所提苏2某参与犯罪的第一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该笔事实不仅有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而且有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某、孙某的证言,能够证实苏2某参与了该笔犯罪,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的辩护人所提苏某某、苏2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苏2某的辩护人所提苏2某无犯罪前科,年龄较大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考量。被告人苏某某、苏2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
被告人苏2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刁政文
人民陪审员  张本奎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郐美娜
书记员臧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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