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诺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力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2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3301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3301号
原告:青岛诺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7282460C。
法定代表人:王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男,1975年6月12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海南力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116号成信景苑东海南山阁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74889457。
法定代表人:寇广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诺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力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寇广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当庭撤销了对被告寇广超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青岛诺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力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诺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向原告处购买电焊机,截止2018年共欠5700元。请判如所请。
被告海南力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生产焊接设备、机电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电焊机,原告委托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辛安分公司、山东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多次托运货物,根据原告提供的托运单显示,收货人为被告海南力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寇广超)。2019年8月21日电话录音证实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货款57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货物运单、录音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及货物运单既证实了被告向原告多次购买电焊机的真实性,也证明原告已经依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00元,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力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诺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海南力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先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林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