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6588号
原告:青岛悦家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3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兰志高,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择钰,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纳时代(青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号西海岸壹号2楼。
法定代理人:代石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被告单位董事长。
被告:徐华,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悦家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纳时代(青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时代公司)、被告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曹择钰,被告徐华并作为被告华纳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20833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30.21元(以5083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合计人民币51063.2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华纳时代(青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25000元,逾期未支付。2019年4月12日,被告徐华作为被告一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于2019年4月19日前支付上述租金125000元,若未如期支付,另支付人民币30000元作为违约金。现华纳时代(青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华均未支付原告房租及违约金拖欠至今,产生了两个月实际房租计2083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诉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两被告辩称,一、被告华纳时代(青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与青岛悦家宝业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没有和原告青岛悦家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以原告主体起诉我方不成立。二、被告(华纳时代(青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与青岛悦家宝业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铁青岛广场B座*室)4.22日青岛悦家宝业锁门见照片)视为中止合同,我们实际租赁周期为3.12-4.22日(总共42天),我方被告接受实际租赁天数的租赁费用为14090.32元,及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费(扣除被告前期已预付4000元定金)。三、青岛悦家宝业提出的违约金30000元在房屋租赁合同里没有约定,我们不接受;原告提供的被告员工徐华手写欠条无效,经查证为原告青岛悦家联行总经理兰志高动用黑社会威胁徐华手写,并违法扣押徐华身份证。四、因原告未能按双方2019.3.12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2)签约后10天内出租方及出租权力人汤晋熠按家居清单配置好家居后(见物业设备清单)没有及时配好相关家具,原告违反了合同第五条:原告/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的设备完好无损的交付乙方使用,若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滞纳金,并承担因逾期交付致使乙方造成的损失。逾期超过30日,则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所以被告不承担合同第六条的相关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青岛悦家宝业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名称变更为青岛悦家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华纳时代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5号青岛广场*室房屋出租给被告华纳时代公司,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月租金10416元,年租金125000元,签约当日承租方支付2000元定金,签约三日内承租方支付半年租金62500元,承租方于2019年8月12日支付下半年租金62500元,保证金10400元,承租方与上半年租金同时支付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
2019年4月12日被告徐华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兰志高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徐华欠兰志高房租125000元,承诺于2019年4月19日前支付,如逾期未支付,则应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于2019年4月19日前搬出所有办公用品,如未搬出,兰志高有权利处理房屋所有设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取消。被告徐华称该欠条是其受胁迫所写,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对其所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提交2019年4月22日微信聊天记录图片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2019年4月20日已将涉案房屋上锁,此后被告再未使用涉案房屋。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该证据不能显示锁门是系原告所为,且从时间上看,该时间也是在被告拒不支付租金之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时代华纳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提交的被告徐华手写欠条,被告虽称系受胁迫所写,但对该陈述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该欠条系被告徐华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内容表明,被告徐华对于被告时代华纳公司所欠原告租金、违约金自愿承担支付义务。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显示,2019年4月22日涉案房屋大门已经被上锁,原告虽对该证据不认可,但原告对其所称收回房屋时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被告徐华出具欠条内容(如2019年4月19日前被告未支付租金,则应搬出涉案房屋,原告有权处理房屋内设备),本院认定原告至迟于2019年4月22日将涉案房屋上锁,原告该行为表明其已以实际行为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4582.4元(10416/30*42)。根据被告徐华出具的欠条,被告未在2019年4月19日前支付租金125000元,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鉴于本案租赁合同仅履行一月有余,要求被告按照一年租金支付违约金有失公平,故本院酌情参照合同实际履行时间占合同总期限的比例(约1/6),由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30000*1/6)。该违约金数额足以弥补因被告迟延支付租金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230.21元,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纳时代(青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华共同支付原告青岛悦家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金14582.4元;
二、被告华纳时代(青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华共同支付原告青岛悦家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悦家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二项,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