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瀚星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21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民初882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初882号
原告: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7176283W。
法定代表人:张东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妮,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凯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瀚星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沔阳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LJXJ6P。
法定代表人:刘宁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云海,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瀚星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18日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妮、蔡凯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綦云海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9月4日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凯强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15日房租1813496元;2.违约金602961元;3.滞纳金602961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4月18日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16-201706-02),约定原告将位于李沧区网点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面积7356.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十年(2017年6月30日至2027年6月29日),租金年付。截至2018年12月15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1813496元。根据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房租,被告需按欠付租金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应支付违约金602961元。另约定,被告需按拖欠款项、违约金或未补足的租赁保证金的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截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应支付滞纳金602961元,且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诉。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国有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李沧区网点用于经营,租期十年(2017年6月30日至2027年6月29日),具体租赁开始日以房屋交付凭证为准,免租期4个月,其后逐年浮动,具体租金数额以附件形式予以明确(其中前两年租金均为1745329.63元)。租金半年一付,除首期租金外,被告应提前三十天支付下一期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中约定,逾期按欠付租金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中约定,被告迟延支付租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此外,另约定,被告未依约在到期日后三十日内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双方同意将终止协议书送达违约方之日或守约方在该通知书中规定的合同终止日起,合同终止。
2、2017年7月6日,原告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原告自认,被告于该日支付租金15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全面履行。
被告承租房屋,应依约支付租赁费,现除原告自认数额外,被告未陈述并举证证明支付过其他款项,构成违约,应及时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原告依约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日为首次庭审之日,即2019年4月18日。涉案房屋于2017年7月6日交付,扣除四个月免租期,结合合同附件约定的年租金数额及原告诉请,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1786598.63元(1745329.63元+1745329.63元*40天/365天-150000元)。
涉案合同中,租金支付方式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分别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对此,本院认为,上述约定针对同一违约情节,在未明确为并列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文本及体系解释方法,应认定二者均为对逾期支付租金情况下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602961元(该数额不超出约定,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滞纳金,系重复主张,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诉请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瀚星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18日解除。
二、被告青岛瀚星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金1786598.63元。
三、被告青岛瀚星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602961元。
四、驳回原告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瀚星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55元,由原告负担5039元,由被告负担25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美玲
人民陪审员  赵桂青
人民陪审员  董利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巧凤
书记员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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