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聚与李沧区蛤蜊轩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16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民初1830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初1830号
原告:韩聚,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恒侠,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蛤蜊轩酒店,经营场所: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18号,注册号:370213600819972。
经营者:牟波,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韩聚与被告李沧区蛤蜊轩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6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恒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沧区蛤蜊轩酒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应答辩及质证意见,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根据庭审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20656元属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沧区蛤蜊轩酒店支付给原告韩聚劳务费206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送达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沧区蛤蜊轩酒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永攀
人民陪审员  郭秀珍
人民陪审员  孙国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仲举
书记员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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