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1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347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347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隋某,男,汉族,1995年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隋某建立名为“青岛冰”的QQ群,通过该QQ群引导加入者添加其微信“sfsfsf0011”用冰糖冒充“冰毒”进行贩卖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份左右,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隋某
购买冰毒,并约定在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小学附近进行交易。隋某在收取李某700元微信转账后将其拉黑,骗取人民币700元;
2、2018年7月中旬,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隋某购买冰毒,并约定在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小学附近进行交易。后隋某以冰糖冒充冰毒交付,骗取人民币700元;
3、2018年7月中旬,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隋某购买冰毒,并约定在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小学附近进行交易。后隋某以冰糖冒充冰毒交付,骗取人民币1200元;
4、2018年8月中旬,金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买冰毒,并约定在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小学附近进行交易。后隋某以冰糖冒充冰毒交付,骗取人民币700元;
5、2018年8月中旬,张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隋某购买冰毒,并约定在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小学附近进行交易。后隋某以冰糖冒充冰毒交付,骗取人民币700元;
6、2018年9月中旬,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隋某购买冰毒,并约定在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小学附近进行交易。后隋某以冰糖冒充冰毒交付,骗取人民币700元;
7、2018年11月中旬,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隋某,并购买冰毒,并约定在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小学附近进行交易。后隋某以冰糖冒充冰毒交付,骗取人民币600元;
8、2019年2月中旬,吴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隋某购买冰毒,并约定在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小学附近进行交易。后隋某以冰糖冒充冰毒交付,骗取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隋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隋某以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收到条、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隋某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红石崖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隋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