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特289号
申请人:王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申请人:魏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王某1申请确定被申请人魏某1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1称,被申请人魏某1系申请人的母亲。魏某1的父母、丈夫均死亡。父母婚后育有两名子女王某1、王某2(死亡)。魏某1目前为痴呆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她现在住养老院。为此申请鉴定魏某1精神状况,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1系魏某1儿子。魏某1的父母、丈夫、女儿均死亡。魏某1与丈夫婚后育有两名子女王某1、王某2。魏某1目前为痴呆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行为能力。现申请人王某1申请宣告魏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魏某1的监护人。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魏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出津津实(20xx)精神病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魏某1目前处于痴呆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魏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王某1为魏某1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佳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