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元强、王淑英等与周庆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11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3021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3021号
原告:卢元强,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王淑英,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潘悦斌,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庆宝,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卢元强、王淑英诉被告周庆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元强、王淑英之委托代理人潘悦斌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周庆宝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元强、王淑英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至2017年,两原告在被告的位于琅琊镇山东头村村后的养参场工作,被告一直拖欠两原告工资,2017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卢元强出具欠条一份,前原告卢元强66672元人工费,2019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600元,尚欠64072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劳务费640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庆宝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提交欠条一份,欠条原文如下:欠条
今欠卢元强人民币66672.00元人工费(陆万陆仟陆佰柒拾贰元正)
欠款人:周庆宝
2017.9.29
主张被告周庆宝欠原告人工费66672.00元,并于2017年9月2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
原告提交户名为卢元强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一份,主张被告周庆宝于2019年6月8日向原告支付26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周庆宝找原告卢元强、王淑英干活,理应支付两原告人工费。被告周庆宝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事实能够查明,可以判决。根据原告提交的周庆宝出具的欠条,可以确定被告周庆宝欠两原告人工费66672.00元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卢元强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可以确定被告周庆宝支付原告2600元人工费的事实。以上两份证据,可以确定被告周庆宝欠原告人工费64072元的事实。被告周庆宝应予支付两原告人工费64072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庆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元强、王淑英劳务费64072元。(应付款至卢元强,账户:62×××76;开户行:交通银行青岛胶南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被告周庆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双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