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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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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平度市。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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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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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X 月XX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鲁B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XX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2KM+500M处,与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的丁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及丁某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日死亡。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已自行和解,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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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交通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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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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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 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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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万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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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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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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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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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韩 爽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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