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5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翔,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清华,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然,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衍浩,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张强因与被上诉人韩清华、赵衍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5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张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判断出,赵衍浩养殖池闸门损坏系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系物件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的责任原则,二被上诉人作为养殖池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应对养殖池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给相邻权人造成损害时,如未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即应承当侵权责任,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均认可闸门系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害的原因之一;原审法院应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自由裁量,酌情认定二被上诉人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张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韩清华、赵衍浩赔偿张强损失242862元;2.诉讼费由韩清华、赵衍浩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6日,给张强建造大棚的承包人赵世修发现部分大棚被破坏,随后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了受损情况。经查,大棚旁边的蓄水池承包人为韩清华和赵衍浩,两人对张强的实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张强损失数额为234862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24286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强的养殖池与赵衍浩的养殖池相邻,张强的养殖池在南,赵衍浩的养殖池在北,两个养殖池之间张强和赵衍浩共建了一道土坝,相邻两个养殖池的所有人共建两个养殖池中间的坝是当地的习俗。张强和赵衍浩确认2016年5、6月份,张强挖走了土坝南侧的土并建了一道墙,在张强挖走土坝的土之前,土坝存在了大约15年。在张强挖坝之前,土坝未出现过豁口从赵衍浩的养殖池进水到张强的养殖池。韩清华租用了赵衍浩的养殖池。赵衍浩养殖池的西坝建有进水闸门一个。2018年6月15日,张强和赵衍告养殖池之间的土坝出现两个豁口,赵衍浩养殖池的水从这两个豁口处冲倒了张强建的墙进入张强的养殖池。韩清华还认为公共水渠的水进入了张强的养殖池。张强在自己的养殖池所建大棚中北侧的三个大棚及附属设施受损。青岛海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8年8月28日出具的评估结论为:本次委托评估的申请人张强与被申请人韩清华、赵衍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三个大棚及大棚内的水泥池子、西侧的墙体、最北边大棚混凝土墙体、高位水池、水罐底座的财产损失为234862元。张强支出评估费8000元。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张强所受各项财产损失是由相同的原因所致。张强认为高潮、赵衍浩养殖池闸门坏了导致进水造成赵衍浩池子南坝出现豁口是张强财产受损的原因。韩清华认为高潮、闸门坏了、公共水渠的水进了张强的养殖池、张强挖了张强养殖池和赵衍浩养殖池之间的土坝、张强建的墙和大棚不符合国家标准是张强财产受损的原因。赵衍浩认为高潮、闸门坏了、张强挖了张强养殖池和赵衍浩养殖池之间的土坝是张强财产受损的原因。对于张强所受损失的原因及各原因对张强所受损失的参与度,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对于不申请鉴定的原因,张强表示:1.张强只挖了张强坝的土,没有挖赵衍浩的坝。因为张强在自己的养殖池里建棚,无需自然进水,不需要土。2.张强和赵衍浩建造中间土坝并非在韩清华租用期间,在韩清华租用之前土坝已经形成,中间土坝比四周矮的事实已经存在,韩清华作为租用者应该对所租用的养殖池有所了解。3.自2018年6月15日大棚被冲毁至今,一直未作过维修,目前中间土坝低于冲倒之前30至40公分,且墙没有维修一直是倒塌状态,没有任何保护海水再次冲击大棚的措施。为什么2018年6月15日至今将近一年的时间没有再次冲击大棚,这一年中难道没有一天的两次潮汐吗?没有初一、十五的大潮吗?没有刮风下雨的恶劣天气吗?本次赵衍浩的养殖池水满,冲击土坝冲倒墙,压倒了第一座大棚,冲毁第二、第三座大棚。冲毁养殖大棚的关键原因是闸门底板破裂,无法阻止海水涌入虾池,超过了安全水位线。对于不申请鉴定的原因,韩清华表示张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对于不申请鉴定的原因,赵衍浩表示说不出原因。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强财产受损的原因。张强和赵衍浩在两个养殖池之间共建土坝挡水,既是张强和赵衍浩的共同需要,也与当地习俗相符。张强将自己养殖池一侧的土坝挖后建墙,且在其挖坝建墙前的15年中土坝未出现豁口从赵衍浩的养殖池进水到其养殖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张强挖坝建墙的行为是否是其财产受损的原因之一产生争议,应当由张强申请鉴定。另外,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其他的财产受损原因,因张强要求韩清华、赵衍浩赔偿损失,也应当由张强申请鉴定。对于张强主张的不申请鉴定的原因,法院不予采纳。因张强对所受损失的原因及各原因对其所受损失的参与度不申请鉴定,韩清华、赵衍浩与其所受损失之间的关联性不能确定,张强要求韩清华、赵衍浩赔偿损失,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对损失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涉案闸门位于被上诉人赵衍浩养殖池西坝,已维修好并正常使用,用于控制公共水渠进入养殖池的水量,闸门两侧水位高度不同,靠近公共水渠一侧水位高,靠近养殖池一侧水位低。现场勘验时,上诉人张强称,损失现场自涉案事故发生后未变动过,因为闸门修好了,之后再未发生过类似情况,“利奇马”台风对现场及损失没有影响。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及比例问题。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闸门位于被上诉人赵衍浩养殖池的西坝,闸门两侧水位高度不同,靠近公共水渠一侧水位高,靠近养殖池一侧水位低。可见,该闸门的主要作用是控制公共水渠进入养殖池的水量,一旦损坏,公共水渠的水将大量流入被上诉人赵衍浩养殖池,造成养殖池水量不断增长。本案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闸门因长期浸泡在水中导致损坏。关于被上诉人赵衍浩养殖池南坝出现豁口的原因上诉人张强认为系闸门坏了;被上诉人韩清华认为系闸门坏了、公共水渠进水、上诉人张强挖走被上诉人赵衍浩池子南坝;被上诉人赵衍浩认为系闸门坏了、上诉人张强挖走其池子南坝。可见,被上诉人韩清华和赵衍浩对闸门损坏系造成本案损失发生的原因之一亦予以认可。综上,本院认为,涉案闸门损坏与涉案损失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之一,被上诉人韩清华作为涉案养殖池的承包人,对该闸门负有管理和维修义务,对闸门损坏给上诉人张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认为,以上诉人张强、被上诉人赵衍浩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被上诉人赵衍浩已将养殖池出租给被上诉人韩清华使用,其本身对闸门不负有管理义务,且被上诉人韩清华认可其承租养殖池时闸门并未损坏,故被上诉人赵衍浩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张强各项损失为财产损失234862元,评估费8000元,合计242862元,被上诉人韩清华应赔偿上诉人张强各项损失共计121431元(242862元×50%)。
综上,上诉人张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514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韩清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张强121431元;
三、驳回上诉人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43元,共计9886元,由上诉人张强负担4943元,被上诉人韩清华负担4943元。因上诉人张强已经预缴,被上诉人韩清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上诉人张强49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信林
审判员 杨海东
审判员 于水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婷
书记员 贾晓颖